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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在超市扶梯摔倒当晚脑出血离世,家属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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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15:46: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监控视频显示,一位双手拿着纸箱的老人,在站上超市门前的自动扶梯时失去平衡后摔倒,在近两分钟里,随着电梯不断上行,老人在电梯里不断翻滚、磕碰,最终被传送至地面。监控中,老人拿着纸箱颤颤巍巍地离开,数小时后,由于剧烈撞击导致脑出血,老人最终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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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赔偿,多方协商未果,老人家属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涉事超市及物业公司担责。法院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宜无度扩张,不应将“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作为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否则将不合理加重经营管理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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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中旬,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请,目前家属已在递交资料,准备上诉。 监控视频显示:老人从扶梯上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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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O2 q, v, \; x老人在电梯上摔倒后离世) u2 o) x7 k* k! t1 j2 q/ I) E

. B0 l7 {' J: ~  w5 t. L2 c( x家属起诉要求经营管理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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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于四川眉山,时间为去年8月20日中午12时30分许。老人名叫陈长文,73岁。老人的大儿媳曹小英现在仍清楚记得,当天父亲摔倒后回家,衣服被刮破,身体多处部位在流血,看到父亲正在清洗手上的血,她询问了一句“你摔倒了吗?”陈长文肯定地回复“哦”后,便开始忍不住地呕吐,逐渐陷入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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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送医才知,由于在电梯上摔滚碰撞,老人脑出血,随时都有呼吸、心跳骤停的危险,“医生喊做开颅手术”,考虑到70多岁的老人可能无法承受这样大的手术,他们最终商议将其接回家中休养,老人于当晚在家中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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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上午在老人小区外见到曹小英,说起父亲的遭遇,她忍不住落泪。她告诉记者,事发当天他们并不知道父亲在哪里摔倒的,后来在邻居口中才得知,父亲摔倒的地方是与小区仅一街之隔的东坡印象商业水街(简称水街)内的鲸品汇超市。她一路走过去,看到超市旁的电梯口还留有血迹,他们找到超市方及水街的物业公司四川泽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泽远公司)想要看监控视频了解当时的情况,就看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老人小区与水街近一街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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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否认其父亲存在过错,即手拿纸箱,没有抓好扶手,导致摔倒。但家属不能理解的是,在老人摔倒的近两分钟里,周边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甚至在家属调取监控时,“他们根本不知道有人摔倒了。”家属认为,若当时现场及监控室有人值守,在出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将电梯停下来,也不至于让老人在上行的电梯中持续摔滚。且扶梯处设置了门帘,遮挡视线,影响平衡,警示标识不够明显。他们认为,超市及水街应共同负一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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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英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曾与对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两家相互推脱责任。”之后他们起诉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及水街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曹小英站在涉事扶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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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方:老人非消费者3 ^# |/ T! c- |& N+ o3 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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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不应担责7 I. W$ k' o: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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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英说,老人出事当天,是鲸品汇超市营业的最后一天,吃完午饭后老人准备去超市购买番茄,但最终并未购买。; A' B& K7 u$ F2 K

& @' U, d5 K; X记者在现场看到,涉事电梯除了能供鲸品汇超市使用外,还连接着水街地下停车场,停车的顾客及游客均可使用此电梯上下,目前电梯已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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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4 s$ Y+ c  f& p+ X/ a5 \超市认为,老人并非前来消费的顾客,只是从超市过道经过。事发时,超市的门是开着的,工作人员正在做闭店清货工作,对老人摔倒并不知情,且早在两个月前,超市就已将电梯钥匙交还给泽远公司,由物业负责运行、管理。+ N$ p' A) R2 X$ A

4 v. H( [! [2 e' |7 T& z而泽远公司则表示,他们对事发扶梯定期进行维保,符合检验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扶梯的侧面张贴有“小心台阶”的提示,公司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老人摔倒时已站在扶梯上,并没有影响其视线或平衡的障碍物,老人摔倒是因为他的双手拿着纸箱,从而不能紧握住扶手站稳,与扶梯正常运行无关。老人在送医后未入院治疗,延误治疗时机,家属不应将其死亡归责于泽远公司,因此他们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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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n( t$ O- @/ e5 }老人家属败诉( u0 J- y" L7 f4 e' f* J

& y4 q* T1 T) P+ v7 ]  r5 N; [法院: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宜无度扩张; B0 U& U. [- o) R1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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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法院认为,涉事扶梯是公共场所内提供给不特定人员无偿使用的便利电器设施。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该扶梯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担责。$ M; m8 N, k3 l  \- k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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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边界,不宜无度扩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具有可预见性,不应将“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否则将不合理加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义务。! ]& |, w: e. [  [3 D1 ]$ 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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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除了不利于客观事实的还原和责任的划分外,还增加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及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且易形成不良社会风气。该案中,泽远公司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识,按规范开展检验及维护,不应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过分苛责。& a' e/ w7 C$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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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中,老人在乘坐扶梯前就已手拿多个纸箱,踏上扶梯后也没有用手抓住扶手,加之年龄较大,失去平衡后摔倒,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手持较多物品挤占扶梯空间,影响自身平衡的情况下,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应自行担责。他的摔倒与扶梯是否设置门帘、是否进行语音提醒及放置警示标志不存在因果关系。4 i9 b. H' |$ L9 J# _! a# _- o

) d+ V3 N8 a) n( O- K% w2 o因此,法院驳回了陈长文家属全部的诉讼请求。: D/ z8 `3 |1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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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老人家属不认可法院判死者全责,认为被告方也存在责任。陈长文儿子陈华刚表示,他们目前已在递交资料,准备上诉,“就是为了一口气,钱多钱少都无所谓。” 法院驳回家属起诉3 e0 F) D  m! V: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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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全部担责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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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 ]( t  P/ y, _5 ~, D律师对此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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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由老人全部担责是否合理?对于该案,法律界人士有着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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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n( a. @" H  ~' K" R“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是否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在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看来这并不准确,要分情况对待。从赔偿角度来讲,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若经营管理方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即可不承担赔偿,反之则需赔偿。( ~0 Y" P4 U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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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该案,老人拿着箱子上电梯,由于箱子太大,在电梯的带动下致使其摔倒,在该场景中,老人本身的过错肯定要大于水街及超市方。而在事件后续发展中,老人摔倒后长时间无人控制电梯,进行救助/治,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朱界平认为水街及超市方作为经营管理者,不能因为其进行了扶梯维保,符合检验要求,张贴了提示,就认为是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是责任较小,判决完全不承担责任,我认为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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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U- U  o5 q  E* M* n6 [/ U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陈逢逢律师认为,本案中除了老人因手拿物品没有抓牢扶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外,扶梯前设置门帘障碍物,明显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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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则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确实不应当被无限扩大和加重,如果只要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就一律追究经营管理者责任,机械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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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根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有两个被告,要让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证明二被告共同造成了侵权损害后果,显然,超市在准备闭店停业,也非电梯管理者的情况下,其并非承担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另一被告作为电梯的直接管理者,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要有过错。本案中,老人携带有碍通行的物品乘坐电梯,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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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也应注意,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既不能太苛责,也不能太放任。具体本案而言,是否有人员进行监控值守、安全巡视,老人摔倒后电梯是否及时停运,是否采取救护措施,以致于伤害后果扩大,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和厘清,再以此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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