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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某公司实习生小金因公出差时,参与英伟达面向现场观众的抽奖活动,抽中价值3000元的显卡,却被公司告知奖品“属公司财产”,要求上交。公司高层先后两次开会商讨,并约谈了小金。 最终公司虽未强行收走显卡,但人事部门找小金谈话时,委婉表示“事情闹得比较僵”,建议他“找找别的公司”。小金称,在接到该建议后,11月19日晚,他主动提交了离职申请。 员工因公出差中奖,奖品该归个人还是公司?公司以“关系闹僵”暗示员工离职,是否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1、员工出差期间以个人身份参与现场抽奖中奖,奖品归属如何认定?公司要将奖品“充公”,合法吗? 苟博程:关于员工出差期间以个人身份参与现场抽奖中奖,其奖品的归属问题,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属性与活动性质,关键在于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若抽奖活动明确面向“现场观众个人”(如规则注明“仅限现场观众参与”“每人限参与1次”等),且员工是在工作间隙自愿参与,并非受公司明确指派或要求,则中奖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奖品依法归员工个人所有。 关于公司要求奖品“充公”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合法。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正式规章制度中,事先明确约定“员工因公期间获得的一切收益归公司所有”,则事后单方面要求将奖品“充公”,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支撑,对员工无法律约束力。 2、公司以“事情闹僵”建议员工另找工作,是否构成变相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被找工作”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苟博程:公司以“事情闹僵”为由建议员工“找找别的公司”,属于变相辞退,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行为定性: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变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通过非正式手段(如暗示离职、取消工作权限、孤立排挤等)迫使员工主动离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公司以“事情闹僵”为由建议员工离职,属于暗示离职的变相辞退行为。 违法认定:若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胜任”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公司仅因“双方关系闹僵”就暗示员工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需承担的责任: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员工维权路径:员工可留存好公司约谈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确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N7 a( _% v* }' W& l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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