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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犯罪获刑后4次怀孕,法院4次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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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月5日,网上流传一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公示公告。该公告显示,1990年出生的女子李某在2019年因犯罪获刑四年八个月,随后四年她四次怀孕,被予以监外执行。此事引发讨论。 法院公告

1月6日,记者来到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口,看到公告栏上确实贴有这份公告,案号为(2025)0112刑更26号。

公告显示,罪犯李某,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2019年12月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渝011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罪犯李某系怀孕的妇女,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2021年12月10日该女子家乡的法院决定将罪犯李某收监执行。因李某再次怀孕,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20日再被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因李某又怀孕,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7月21日,被女子家乡人民法院决定将李某收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5年8月20日,李某又提出其怀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罪犯李某接受医学检查时处于怀孕状态,系怀孕的妇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复函意见为:建议法院决定对罪犯李平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罪犯李某系怀孕妇女,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法院公告栏

2026年1月6日,记者致电前述公告所留的电话,接线人员表示,该公告公示期已经结束,其余情况不便告知。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孕妇监外执行源自《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应当收监。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中由监狱、看守所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公安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检察院全程监督;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

赵良善指出,监外执行的意义,首先在于保障胎儿与婴儿权益,避免监禁对母婴健康的不利影响,体现人道主义;其次,体现司法文明,平衡惩罚与保障,符合国际通行的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原则;再者,提升执行可行性,降低监管难度与医疗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赵良善解释,多次怀孕的“逃避嫌疑”判断,连续“卡点”怀孕、无实际抚养意愿、虚构生育事实等,可认定为恶意规避刑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防止虚假怀孕证明。情形消失立即收监;发现恶意怀孕,可依法收监或暂停刑期计算。此外,也要核查抚养事实、户籍信息、生育真实性,打击“代孕”“送养后再孕”等规避刑罚的行为。

赵良善进一步介绍,司法案例中,山西晋城陈红案当事人诈骗获刑5年,4年连生3子且未实际抚养,经检察监督被收监;四川开江郎某案,因贩毒获刑,两次怀孕规避收监,检察监督后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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