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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重庆晚报》(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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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先生360万元买来二手法拉利是事故车 两年前,家住江北区的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年多他才发现,这辆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40万元。龚先生认为,4S店当初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7 e( Y0 [; |+ Q6 W6 p. g4 D2 ~
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金额为1440万元。昨日,龚先生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据了解,这也是重庆首例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汽车消费索赔案。
5 G7 V6 r# a5 u- e S车主 开了一个月出现异响) R- D3 H0 W% ]* @1 q* _8 k
2013年6月,龚先生准备购置一辆跑车,在渝北区一家4S店,销售人员向他推荐了一辆二手法拉利458 Italia。
* K; x" @& a- T: @“他说这台车是杭州过来的,只跑了3000多公里,算是准新车,没有任何问题,不但比新车便宜,而且还节约了购置税。”龚先生说,当时的新车报价是388万多元,这台二手车对方报价是360万元,于是他决定购买。
( }" }7 i# ?( i; G两个月后,龚先生顺利提车,检查一番后没发现异样。昨日下午,龚先生向重庆晚报记者出示的购买合同上显示,当时该车行驶公里数为3145公里,车况完好。
9 y9 K3 Z2 b, d! ~6 K: m- [3 K龚先生说,车开了一个多月后,他就察觉到了一些问题,仪表盘和副驾驶的车体内部时常听到异响,我问售后服务人员,他们解释说可能是某个螺丝松了。我对跑车也不太懂,就没有想太多。
; ^ [6 Z. D( L$ P/ o4 T直到今年春节,朋友黄先生看到他的跑车时说:“怪怪的。车的保险杠、车轮附近的漆面颜色和其他地方不同。”黄先生通过相关渠道查到,这辆车最初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维修记录显示,这辆车在2013年经过了一次大修,前后轮、平衡块、左下臂摆等20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 t' g& O8 a5 g( y) W
有经验的黄先生告诉龚先生,只有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才会动及那么多部件。) ?9 J% g- }) e, [* l/ O
保险9 d+ E2 E4 s# a6 @% o ]
法拉利撞过护栏理赔40万元
) \; L# Z; ~! R1 x! [此后,龚先生找到卖车的4S店,索要法拉利在杭州的维修记录,以确定该车是否为事故车。4S店称,要查询过去的维修记录,只能由原车主凭身份证原件向当地经销商申请,在重庆无法查到该车在其他地方的维修记录。6 N% {% s0 J; x. I, k e; e4 }1 ^* X
龚先生几番致电杭州的经销商后都碰了壁,对方告知“不能查了”。
4 A' {: {4 M3 I5 |5 }+ S虽然屡屡碰壁,龚先生仍四处托人想办法,最后,他通过保险公司查到了真相: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之后,这辆法拉利运到重庆,卖给了他。
2 |3 L" S3 { {3 G, |0 C( e L今年的4月17日,重庆市公证处对保险公司的这些说法进行了全程公证。& i* J. j' Q+ `4 _9 U% K P
律师. o: {0 q5 R$ _& N# j& [6 l4 E9 B0 m
退一赔三有法可依0 q b" {3 R; i/ P$ k
龚先生认为,合同上写得很清楚,4S店应该真实完整地告知车况,不能隐瞒或造假,店方自始至终都隐瞒了事故车的事实,构成了欺诈。
, z x* k1 Q: U$ \! ^为此,龚先生多次同4S店协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5月初,他委托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余洋两名律师将4S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请求返还购车款,同时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 a4 r: F( D* j$ a# V昨日,龚先生收到了渝北区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6月24日该案将在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K2 x6 J0 e8 f+ k4 Y2 s7 O
陈晔、余洋律师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说,法拉利4S店如果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应当按照360万元的购车金额,退一赔三。
7 {5 E r4 y2 v. B% [5 t3 Y( G4S店6 A- D0 `# d G) D6 Q6 G v2 p& J) C
是否应诉由高层决定" C0 B' @" s# G C& H. b) d
对于4S店的欺瞒行为,龚先生颇感不满。
% }5 N4 S4 [5 ~" t“如果提前告知我车出过那么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该车就有安全隐患,我是肯定不会买的。”龚先生很是气愤地说。
: |! _" z7 S; H0 d% \. D昨日下午,龚先生再次致电4S店负责处理此事的朱经理。对方表示,公司在上周五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并已经上报给了公司高层以及律师。如何处理此事?是否应诉?都要由高层及律师来定夺。5 l. O0 ], Y8 E8 U
朱经理表示:“如果公司有什么具体的消息,将及时和龚先生沟通。”
, ]+ S- N7 L" k, z0 c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 s. k( l( ^ {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兴权律师介绍说,新消法不仅将汽车纳入保护范围,而且发生争议时,经营者还有举证责任。
: P) j, Q8 B& i" _0 N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1 }% L, Y% f5 b+ t) u) G4 Z( Z所以此案中,要认定4S店欺诈,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关键的一点。按照新消法,如果4S店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就要提供已事先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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