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四川省峨眉山市黄湾乡黄弯村3组组长(陈某某),带领本组熊某某1、熊某某2、胡某某等人以清理220V电线周围的遮挡物为名,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且未以任何形式通知产权所有人的情况下,违法擅自将本组村民余某某的一棵20多年周长约77厘米的核桃树完全砍毁(此棵树价值超过2万),另外,还(部分)砍毁一棵核桃树和一棵柚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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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d% Y" _6 F详情: 2016年6月19日早上,四川省峨眉山市黄湾乡黄弯村3组村民余某某,到自家老宅发现,自家的三棵树被砍毁。经查看测量,详情如下: 1、完全砍毁核桃果树一棵。该树树龄约20多年,经实际测量,周长约77厘米(见后面图),直径约25厘米,从该果树主树干底部全部砍断,造成该树完全毁坏!初步评估,该树价值超过2万! 8 J7 }! W5 W2 J" L) E
2、核桃树一棵(部分损毁),经实际测量,该树主干周长约111.5厘米,直径约35.5厘米。砍断处树主干周长约46厘米(见后面图),直径约14厘米。该树部分损毁。
2 m# S& O J: l3、柚子树一棵(部分损毁),已成林,结果。砍断该柚子树其中一根主干,该主干周长约28厘米(见后面图)。该树部分损毁。
" I0 R- W9 t- c1 D 以上三课树树龄几乎都在20多年以上,有树时并没有220V电线,电线是在有果树之后所建,也就是先有这三棵果树,后来才有的电线!另外,在离余某某被砍果树的不远处,220V的电线下的另一家的核桃树仅仅只是砍断了部分枝丫,并没有将此棵核桃树全部砍毁,而且这家的核桃树几乎垂直于220V电线正下方!而余某某的那棵周长约77厘米的核桃树离电线足足有5米左右的距离,却被整棵完全砍毁!这不是有人故意所为是什么? 2 e/ h2 h6 S7 t, N0 g0 { h
据悉,此三棵树系余某某的丈夫生前所种植,现在每年都会结出丰盛的核桃,被砍之时,两颗核桃树已经结出很多核桃(有图为证)。平时,余某某几乎每天都会去一下自家老宅,看看周围的果树木等情况,看到那些健壮的果树,也是对逝者的一种缅怀和心理寄托。余某某哭着说,看见这些成年的核桃树和柚子树被砍伐后,伤心不已,心理受到莫大的打击,一下感到很恍惚和失落,她认为,这些果树平时就象自己的亲人一样,看到他们的存在,放佛感到是自己的亲人(也在),现在它(被砍果树)没了,让人难以接受。说道这里,余某某忍不住再次嚎啕大哭起来…… 事发后,余某某和家人分别两次找到本组组长陈某某,第一次,余某某找到本组组长陈某某,问他是谁砍了自己的树,陈某某当即打电话给管电的刘某某,刘某某告诉余说是熊某某1砍的。当即,本组长陈某某说,要不然你就去派出所告就是了。随后不久,余某某家人到被砍的三棵树那里,录像、拍照取证后,找到组长陈某某,陈某某当即和余某某家人去现场查看,查看情况属实后,陈某某又说树是胡某某砍的,但是是他叫他们去砍的,又说,当时,砍的时候,他不在现场。有任何责任,由组里承担赔偿,并叫余某某家人去找村委会或乡政府,乡政府或村委会觉得该赔偿多少,本组负责赔偿。 6 ^8 v% C1 A' l# [
针对该事,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纪委、四川省公安厅、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纪委、乐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纪委、黄湾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不要遮遮掩掩、互相推诿,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惩相关责任人!还被侵权人余某某一个公道!同时,也恳请各相关部门回复以下问题:
- U s- t6 a0 O8 l" r. \9 T1、一个生产组组长,在既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更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被侵权人的前提下,就擅自带人违法损毁他人财产,这是什么行为????该承担什么责任???都说现在的村干部虽然“官”很小,但是却“很牛”,甚至比十至十五级的办事员(公务员)还厉害,看来是不假。
8 N# r% v% g% X# R2、即使要清理电线附近相关的遮挡物,是不是也应该即时或提前告知产权人?而不是损坏了别人的财物,连说都不说一下?反而要产权人自己去发现?难道现在是土匪进村了???? 9 }- Y7 s9 V/ b( g2 P
3、在离余某某被砍果树的不远处,220V的电线下的另一家的核桃树仅仅只是砍断了部分枝丫,并没有将此棵核桃树全部砍毁,而且这家的核桃树几乎垂直于220V电线正下方!而余某某的那棵周长约77厘米的核桃树离电线足足有5米左右的距离,却被整棵完全砍毁!这不是有人故意所为是什么? f! T+ P0 e7 H% ?6 D! O7 Z$ R
4、被砍毁树木初步判断价格超过2万,对违法砍伐他人果树,损坏他人财物的胡某某(或熊某某1,到底是哪个人所砍,说法不一,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实)是否该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9 s6 j- U( }- x6 z% O3 B" j
5、恳请各位官老爷看看习总书记的部分重要讲话:习近平论群众路线 ①“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不论政府职能怎么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变。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接地气、通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要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纠正老爷作风、衙门习气,杜绝吃拿卡要那一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8日) # i& H/ Z2 l0 E) C: N. F& e+ o$ I1 M$ |
②“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③“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地方的工作,成在干部作风,败也在干部作风;一个地方的事业,兴在干部作风,衰也在干部作风”。 —— 习近平:《在广东考察工作时的讲话》(2012年12月7日一11日)
0 O* F! c7 q! G# A( w# K④“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始终牢记宗旨、牢记责任,自觉把权力行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做到为民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习近平:《在广东考察工作时的讲话》(2012年12月7日一11日) ⑤“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这个道理,我们都要牢记在心。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 ——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12月15日) ⑥“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6、现实中,不知道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真正落实到位有多远,但是,相信老百姓一直都在盼望着、等待着、观察着!还请各级部门或相关领导老爷们,切实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要只想着敷衍于形式、互相推诿扯皮,甚至纸上谈兵。 7 ~0 u4 r) l$ j: `
大家都看着呢……7 D; A7 Y2 B w+ s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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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联系电话:壹叁零捌捌三九二三九六据查,核桃树浑身是宝,且价值不菲,尤其是一定树龄的核桃树,价格更高,网上随便找了一些相关信息,如: 1、去除书名号,百度搜索标题,这里无法发送网址链接。《一棵核桃树被砍倒了 经鉴定价值22800元 这下摊上大事了》 * V8 t1 l1 Q" s4 q
2、去除书名号,百度搜索标题,这里无法发送网址链接。《核桃树的经济价值很高,用途非常广泛》
# j# i8 Y4 \9 C 相关法律: " A4 g9 o1 _ W1 h, Y$ n3 f/ M
一、《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7 n% `0 A6 l" l1 z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 V( T/ A2 P b) e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K2 q: c% D q! }. R1 F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3 ~" H+ |5 G5 o& \% m7 o: N(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s: e" A2 M3 T: l P- a(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a' z+ S( U7 i# T C7 a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2 C( W- v- _! ?5 C8 g2 l(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 P ~$ B4 K: n% z%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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