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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导致怀孕该不该重判?代表建议完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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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10:28: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2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谈到了一起抗诉案件: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当天下午,黑龙江团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谭琳建议,推动解决性侵儿童立案难取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性侵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黑龙江团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谭琳提出建议。
  谭琳发言时说,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案件在减少,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后,这类案件得到了有效的打击,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反映虽然报案,但是由于证据不够,施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谭琳提出,现有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不太适宜直接用于性侵儿童的案件,性侵儿童的案件往往具有熟人作案、持续的时间长、方式隐蔽、受害人年幼等特点。尤其在熟人作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被诱骗、恐吓,不敢告诉父母,不敢报警,也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能力来获取、保留证据,所以常常面临证据灭失的困境。
  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谭琳建议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进一步落实2013年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能不能改变现行立案方式,参照拐卖儿童案件”,谭琳说,“就是建立报案即立案的制度,通过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推动解决取证难问题,并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建立涉及儿童案件取证的专业人员队伍,或引入性侵害未成年人心理专家证人制度,通过专门的儿童证言采集工作流程,进行一站式取证”。谭琳还建议,进一步完善性侵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性侵儿童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普遍认为量刑较轻,不足以惩处和震慑罪犯,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她举例说,前不久一起案件曾引起关注,一名16岁未成年人被继父性侵一年多后怀孕,此案施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从司法机关来看,该起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属于“严惩”,因为此类案件一般都被判处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认为量刑偏轻。
  她分析认为,一些导致女童受害程度加深的恶劣情形没有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认定,也常常引发普遍的舆论关注。目前对于“恶劣情形”的认定,主要是伤残等严重伤害,但是怀孕、导致严重妇科疾病等,算不算严重情节、恶劣情形?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方式,细化量刑标准,对导致女童怀孕、流产、感染妇科病此类基于性别特点造成的严重身心伤害和深远影响的情节,能够纳入“严重情节”,如此就可以判处施害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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