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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捡到价值3万元钻戒后被父母扔掉,失主坚决索赔!律师:照价赔偿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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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1:32: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近日,湖北襄阳一男童捡到价值三万元钻戒后被父母扔掉,失主要求照价赔偿。男童父母则认为,他们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价值,只是出于孩子的安全考虑,并非故意丢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事引发网络关注。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人确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一定前提条件,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具体到此事件,失主要求男童父母照价赔偿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 g4 K  u/ z+ q9 R失主索赔态度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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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Y: H( \$ b; Y男童父母表示愿意调解近日,湖北襄阳李女士(化名)丢了一枚钻戒,其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被3岁男童小明(化名)捡到,于是找到小明父母王某夫妇让其归还戒指。王某夫妇表示,小明将戒指带回家后当作玩具放在嘴里玩,他们认为该动作比较危险,以为只是普通的饰品,便将戒指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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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认为,王某夫妇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王某夫妇则认为,他们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价值,只是出于孩子的安全考虑,并非故意丢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月11日,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张晓婧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据其了解,李女士当时的索赔态度非常坚决。无奈之下,王某夫妇来到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在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意见后,王某夫妇当时表示会配合公安机关调解,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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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o- u# T" ~3 ]' k张晓婧表示,由于接受咨询时王某夫妇并不愿透露更多个人信息,后续调解情况其并不清楚。! F8 i: n5 X3 d

. h3 N* n# r& Y1 ^; i5 O) n律师:确有保管义务9 B0 c  C8 J& W/ b6 ]

8 ]1 c2 H9 ~4 W$ d$ |% H' i应结合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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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1 t( [% ?3 L; t* J近日,关于男童父母是否应该赔偿失主损失的问题,引发网络热议。红星新闻就此事件中的法律问题采访了民事领域律师。《民法典》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还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 H5 [! V* w8 C( O( p

; ?: _! I/ {2 r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兰安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拾得人确实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一定前提条件,即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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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戒与手机等其他贵重物品存在一定区别,普通公众很难直观判断钻戒的真假及其具体价值,此种情况下,男童父母出于孩子安全考虑丢弃钻戒,也很难认定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了损失。”钟兰安律师表示,此事件中,失主自己本身也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要求男童父母照价赔偿的法律依据并非十分充足。3 q) d/ G" k7 A0 _/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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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本事件中,男童父母贸然丢弃钻戒的行为固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应当结合其过错程度向失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要求其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超过了其相应保管义务和责任应有范畴,亦与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认知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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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v  @0 l( M# E* S' `6 u魏子华律师介绍,《民法典》“合同保管”一章也提到了保管赔偿的相关问题——“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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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B; r2 G4 ?' O# k, J“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魏子华律师指出,“在此事件中,男童父母在拾得遗失物后是基于持有遗失物的现实状态负担善管义务,与双方缔结保管合同语境下的保管人的保管义务在注意程度、保管措施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对于有偿保管,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善管注意义务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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