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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自局不深入调查、袒护登记中心违规办证、该担责却推卸责任、为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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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10:4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我2023年4月才购买位于成都市金河路63号附1号的房屋,其登记档案严重错误,漏洞百出,所有资料表明登记中心就算无法证明其违规,至少也应该承担造成登记错误事实之责任。          1 _- l* d8 }4 L. ]. Y' h& Y: S* a
        然而,本该登记中心承担责任、纠正错误,却强词夺理、诬赖合法产权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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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D! u. c9 x6 G. h7 ~2 }        向规自局递交《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不动产登记单元重新认定申请》亦杳无音讯,不深入展开调查,包庇、袒护其下属登记中心。
' B+ ~& @: u2 l        . C3 p4 ^! c( C$ O! u2 a
        于法:我已经提供原产权单位证明、多张图纸、楼上楼下结构一致的房屋事实都足以证明登记档案是错误的,而你们仍然要求提供《房屋原始户型设计图》,这一要求无明确法律法规之规定,也欠综合考虑,因为这个图纸并非所有房屋都必须有:成都市城建档案馆说当初自愿存储;青羊区规自局说不是所有房屋都要这个图才能修建;成都住建数据中心答应从历史、安全等多角度综合考虑实行就目前结构进行产权清理,而后被登记中心跨部门无理叫停,既然是可有可无之图,为何成为贵单位办理该案件的必要材料?, {" I( v  c- L/ c2 a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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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r7 [) G8 S6 G% ^6 B
        于理:登记档案多处明显错误,居然发证了,我过户前也再三咨询登记窗口,居然多次过户没一个工作人员发现!是工作人员都不识字?还是所有工作人员都不仔细?还是登记中心故意放水?就算是登记中心所谓的原产权单位递交的资料错误,那也是登记中心和原产权单位造成的错误,是否是你们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我不需要知道。但作为现在合法的产权人,要求针对你们是违规也好、工作失误也罢造成这样错误的结果予以纠正,应该是合法、合情合、理。然而,你们一方面不让查相关资料,一方面非让我提供没有的资料,只不过是为了推卸责任、不作为而已,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 `  w7 Q9 y4 `* Y6 m' r/ h* ?. y) F6 Z6 O0 T
         国家颁布《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要让我们老百姓有法可以、有财富
获得感、有财产拥有感、有幸福感。而我刚买的位于天府之国之心脏的房屋就成这个熊样,只有被你们这些玩弄权谋之人的愚弄之感、欺骗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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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O4 k% }5 o( D! X. y        呜呼哀哉,尔等忘乎所以,实乃人民之灾,国家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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