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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输液过敏“黑车”转院时去世,家属称48万赔偿款仍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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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近日,张女士向大象新闻反映,女儿因注射头孢引发过敏症状,在转院运送途中因没有必要急救导致去世,“这些年一直在申诉,虽然赢了官司,医院赔付了9万块钱,但是法院判决救护车赔偿的48万余元判赔款一直未给。”

【讲述】

张女士的女儿刘丽丽,2020年7月29日,因患风湿病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风湿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

“当时就给医生介绍了女儿情况,此前到沈阳盛京医院以及北京协和医院等处治疗过,还因输用头孢过敏导致抢救过的经历,所以此次特别注意。4年前也曾在“吉大一院”风湿科治疗了12天,以前病历也有记载女儿有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史。”张女士向大象新闻记者坦言,“我也不知道他为啥给打上头孢了。”

2020年8月2日,张女士称入院时将女儿有头孢类过敏史的情况告诉了护士,对方也做了记录,“上午10时左右给女儿注射了头孢吡肟。”当天下午3时左右,女儿开始出现头痛、呕吐、冒汗等过敏症状,8月3日中午1:30左右被送进呼吸科重症室继续治疗。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8月2日,医患沟通记录单载明“现患者病情危重,感染控制不佳,建议升级抗生素至头孢吡肟,否则有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可能,患者家属意见:继续使用原抗生素。8月2日,吉大一院为刘丽丽行头孢吡肟试敏阴性后,注射了头孢吡肟.

8月5日刘丽丽从吉大一院出院,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多发性肌炎,双肺肺炎等。当日上午11时左右,一辆有“吉大一院”标识的120救护车将女儿转往北京,途中她发现该车不具备起码的急救条件,甚至连氧气瓶都不够用。

判决书称,刘丽丽于8月5日转往北京协和医院救治,仁康急救站工作人员于吉大一院内承接了该转运业务,并与刘丽丽家属签署了制式转运协议书,协议书名头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病人转运中心转运协议书”。

张女士回忆说,没想到,当晚11:30左右,该车正行驶在北京市通州区,女儿在途中不幸去世。长春市南关区长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刘丽丽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心肌炎,遗体未行尸检,已火化”。

张女士质疑,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少打了“推断”二字,“应该写成‘推断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心肌炎’,女儿其实就是打头孢引发的病情加重。”

【死因成谜】

2021年,张女士将“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鉴定事项为“吉大一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不予受理函,理由是根据现有材料无尸检报告难以明确其具体死亡原因及具体损害程度。该法院又启动备选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机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

2022年3月2日,夫妻俩再次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对刘丽丽的死亡进行死亡推定鉴定。该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以及中山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同样两所鉴定中心均出具不予受理函。

鉴定机构认为依据现有材料无法进行死亡原因推定,至此,刘丽丽的死亡原因该法院无法查清,张女士夫妻俩主张她系因注射头孢过敏后死亡的事实,该法院无法认定。

【判决】

张女士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因院方医生使用头孢导致过敏以及120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没有急救设施等造成,称两被告应对女儿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刘丽丽在转运途中在转运车上去世,而非在医院内去世,故而医院并无告知尸检义务,张女士夫妻俩在女儿未行尸检情况下将遗体火化,导致她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应对此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吉大一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侵权。

该法院还认为,“仁康急救站”的车辆能停放在“吉大一院”院内并承接转运业务,应是经过允许的,该转运车上有“吉大一院”急救中心标识,工作人员在院内招揽业务,“仁康急救站”与转运患者或家属签署的协议中印有“吉大一院”病人转运中心字样,该标识足以让患者对该转运车产生合理信赖,甚至以为转运车就是“吉大一院”配备的。对于对方在医院内的转运服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义务。

经庭审查明,案涉转运行为存在多处问题,转运行为欠缺规范,该院对案涉转运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结合过错程度,酌定“吉大一院”赔偿责任比例为10%。

朝阳区法院称,“仁康急救站”明知刘丽丽病情危重,需要在转运途中采取必要急救措施以维系生命,却在自身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急救能力情况下承接该项业务,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又称,“仁康急救站”在其配备的医护人员、急救设备、执业资质方面均不具备对危重患者实施急救的情况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转运业务,又因配备氧气不够充足,中途两次加氧气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客观上加大了患者丧失救治的几率,其应对患者刘丽丽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仁康急救站”赔偿责任比例为60%。

2024年6月2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张女士说,二审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相应的判赔款,2024年7月16日,夫妻俩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吉大一院”支付了其判赔款,然而“仁康急救站”仅支付了约6.8万元,尚欠48万余元至今没有支付。“我们蒙受丧女之痛后,近一年来又因判赔款没有执行到位而备受煎熬。”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法院认定其明知仁康急救站车辆使用医院标识在院内招揽业务,却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对患者因信赖标识产生的损害存在过错,故直接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因无资质承接转运业务、急救设备不足等自身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需独立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与吉大一院的责任无连带关系。根据判决书的判决,目前侵权之债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根据判决,医院不需要对救护车队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医院没有代替仁康急救站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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