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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潘某与靳某曾相恋5年,定下婚约后计划于今年8月举办婚礼。然而,因女友靳某悔婚,两人闹上了法庭,潘某起诉靳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他彩礼21.5万余元。 靳某辩称,婚约破裂责任全在潘某。双方原定在2025年8月24日举办婚礼,酒店、婚宴等已确定,婚书也已送达亲友。2025年4月1日,她发现潘某脖子有“草莓印”,后发现其有到KTV找陪唱、公关小姐的不正当行为。她称,潘某这种“出轨”行为令她非常伤心,经潘某两位姐姐道歉劝和,她选择原谅,后两人签订婚前协议与忠诚协议。4月17日,她再次发现潘某出现“出轨”行为,潘某与“小三”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非常熟悉,还有不堪入目的调情内容…… 11月10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综合靳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潘某存在与其他女性不当交往,聊天内容超出一般朋友关系,对于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与潘某共同筹划美好未来生活的靳某造成了一定伤害,潘某对于双方未能如期登记结婚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靳某向潘某返还彩礼款17万元。两人恋爱多年经历过分手和复合 男方向女方送18.8万彩礼及五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潘某与靳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经历了分手、复合。2024年2月份,双方决定订立婚约,2024年8月举行订婚仪式。期间,潘某向靳某支付定亲礼17000元,送好礼金10001元,订婚彩礼18.8万元及五金。庭审中,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至支付凭证,显示其购买的五金包含金戒指、耳钉、项链、镯子、锁链,一共51813元,靳某支付了1000元,潘某支付了50760元。同时,潘某认可其占用一个金戒指,其余要求返还实物。靳某称潘某占有的金戒指价值2210.94元,其余不同意返还实物。 靳某提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忠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承诺婚后保持忠诚,如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等,违约方放弃名下所有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聊天内容主要为“你想好怎么勾引我了没”等。潘某质证认为,靳某提交的照片和截图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婚前协议》《忠诚协议》系情侣之间签订的,并不属于民法典规范的范畴,他称出去唱歌时认识一个女孩,与该女孩没有任何关系,是靳某怀疑存在不正当关系,就不同意结婚了。 靳某另提交聊天记录、购物凭证及日常生活照片,拟证明双方在新房装修好后,2024年2月份,两人开始在新房中以夫妻名义不间断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两人恋爱5年、同居2年,彩礼不应当返还,且潘某主动承认错误。潘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经朋友介绍后,2020年8月2日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1月份双方分手,2022年6月份双方再次确认恋爱关系,直至2025年4月份共计4年零2个月,并非靳某所说的5年。双方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况,新房2024年2月装修好,至2025年4月共计1年零2个月,在此期间,靳某基本都是和她父母居住在一起,双方偶尔居住在一起,并非其所称的同居2年。 法院认为男方对双方未能结婚存在过错 一审判女方向男方返还17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潘某向靳某支付的定亲礼17000元,送好礼金10001元,订婚彩礼18.8万元及五金均应属于彩礼范畴。对于五金部分,潘某支付五金款项50760元,占有金戒指价值2210.94元,实际支付48549.06元(50760元-2210.94元)。以上共计263550.0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潘某与靳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对于是否共同生活争执较大,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实双方曾在一起居住,并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综合靳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潘某存在与其他女性不当交往,聊天内容超出一般朋友关系,对于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与潘某共同筹划美好未来生活的靳某造成了一定伤害,潘某对于双方未能如期登记结婚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酌情确定靳某向潘某返还彩礼款17万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潘某主张靳某及父母共同承担返还彩礼责任,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靳某父母实际接收并使用案涉彩礼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案涉彩礼款应由靳某予以返还。综上,法院判决:靳某向潘某返还彩礼款17万元。 3 u- R: @, N- M- O: a 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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