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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无法正常生育,妻子多次试管后流产身心俱疲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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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近日,福建厦门同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辅助生育引起的离婚纠纷。
小丽(化名)和小军(化名)结婚两年后一直没有怀上孩子。后来经医院检查发现,问题出在男方:小军因染色体异常,无法正常生育。面对这个结果,夫妻俩决定借助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生育愿望。
在之后的治疗过程中,小丽经多次促排取卵移植,终于成功受孕却又流产。身体上的疼痛、反复失败的心理压力,让她越来越难以承受。她多次向丈夫表达,不想再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
但小军态度坚决。他无法接受婚后没有孩子,希望妻子继续配合接受辅助生育治疗。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越谈越僵,最终矛盾激化。
小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再继续做试管。小军则不同意离婚,仍坚持希望她继续接受辅助生育。
法院审理:准予离婚
生育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确实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也会直接影响婚姻的稳定和幸福感。
但法院同时明确,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包括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方式怎么选、生不生、生几个,都不是一方可以单独决定的,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具体到本案中,小军坚持要求继续通过试管技术实现生育,而小丽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法院认为,在女方已经清楚表达不愿继续接受辅助生育的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其继续接受试管、促排、移植等治疗,实际上会侵害其生育自主权,也会对其身体和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负担。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因生育观念和生育方式选择问题已经产生严重分歧,且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因此破裂,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以案释法:
法律优先保障妻子的生育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但当双方的生育意愿发生冲突时,不能把“想要孩子”变成对另一方身体和意志的强制要求。尤其在辅助生殖场景下,促排、取卵、移植等过程直接作用于女性身体,法律对女性生育自主权的保护更应被放在重要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法官还特别解释了一个问题:丈夫的生育权和妻子的生育权,地位是不一样的。妻子的生育权,本质上涉及的是生命健康权——毕竟促排取卵、手术移植,风险和痛苦都在女性身上。丈夫的生育权,法律上更多体现为一种配偶权。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妻子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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