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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到南充中院维持原判裁定书后,张英终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张英与丈夫王家宏离婚两年后,被人告上法庭,要求其为前夫欠下的2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两审法院均认定,该债务属王家宏单方债务。其中,2009年,张英刊登在当地《南充日报》上的一则关于夫妻财产分开的“声明”,成为了她得以从夫妻连带债务泥潭中脱身的重要证据。
Z2 Z3 s" P- K: A! e# K4 F& o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有资深家事律师表示,在规避婚姻债务风险上,该案确有可借鉴之处,“但张英胜诉过程已暗含诸多巧合之处。这是一起极为侥幸的个债案。” 3 ~- s5 h3 M1 H# T) Q
不满丈夫激进创业 妻子登报声明 ( K3 ?/ l5 U, y
现年45岁的王家宏,家住南充市顺庆城区。2001年,王家宏与张英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王家宏在创业方面比较激进,到处借钱投资,为了规避婚姻可能存在的风险,张英遂与丈夫商量财产、债务分开。
3 o3 \9 N$ r$ c: Z: Y( K! ] 2009年8月,张英在当地《南充日报》发表声明称:本人张英与王家宏已于2009年7月签订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并已公证,王家宏婚后至今以及将来在外所欠债务,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并签字认可的均系王家宏个人债务,与本人无关。除发表声明外,张英同时将该声明拿给同事和亲友看,叮嘱他们不要借钱给王家宏,“如果借了我也不认,将来也不会承担还款责任。” ' w+ H+ o" t5 w. p/ T5 Q2 {, x$ V( C
丈夫对外举债欠钱 " Y2 t8 P* I$ o' X1 L
她成了共同被告 . p! S, S5 L: X* l6 R8 L( x
2012年初,王家宏想修建企业厂房,找到表姐夫林勇帮忙,林勇用位于嘉陵城区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在广安市岳池县某信用社贷款28万元。2012年3月25日,林勇将这28万元借给王家宏,约定2015年3月25日前归还。同时,2013年5月14日,王家宏、张英二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 y4 Z6 H& S5 h. ]5 v 去年7月,信用社向林勇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并同时明确,若对方继续拒不履行债务,将拍卖其抵押房。此时林勇已欠信用社本金28万元、利息35550.42元。
* |5 I0 J+ W4 S5 c& L7 p+ l 在多次找到王家宏催收债务未果情况下,去年7月2日,林勇一纸诉状,将王家宏和张英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告至顺庆区法院,追讨欠债,并要求两人一起为28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 g0 v/ Q/ m7 l+ T$ s( b
登报声明+证人 . n N8 r u6 W" T: k* n
法院判决女方无需担责 # i7 s3 t7 E }- U
本案中身为债权人的林勇身份较为特殊,除了是王家宏表姐夫外,还是张英所在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张英是同事。
% ^# T7 q9 R4 K; Y: b$ S4 A 庭审时,王家宏未出庭应诉。张英则表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和王家宏财产、债务分开。另外,王家宏所举之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这是王家宏单方债务,她不应承担连带之责。为进一步证明自己观点,张英除了向法庭提交《南充日报》声明外,同时还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张英曾向身边亲友、同事叮嘱,他们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借款没有她签字,她一律不担责。另外,张英还曾将该声明出示给同事们看过,林勇对此也知情。
' X- z6 W" z: z4 }. v 最终,法院认定,虽然该借款属实且发生在王家宏、张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英早在2009年已发表声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需自己签字确认,而该笔债务发生在张英发表声明之后,借条上并没有张英的签字,且王家宏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企业建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同时,原告与二被告既是亲属,亦是同事,证人也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关于财产债务的约定,但原告仍然在没有张英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将钱借给王家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英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Z: x9 H* n/ @1 V+ @ n1 K; R4 W1 L 由于一审法院判决只需王家宏对28万欠款负责,林勇随即以自己属善意第三人,不知晓王家宏当初与张英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提起上诉。南充中院认定,除了有证人能够证明林勇对声明知情外,林勇和张英为同事关系,完全有将债务告诉张英并让其签字的条件。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林勇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 H1 P8 f2 ~5 V% p, `" W 律 / 师 / 说 / 法 . n, ~( k$ t" t: w
在规避婚姻债务风险上 该案有可借鉴之处 ' q9 ?" ]2 s8 L6 M( x
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下称24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之债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这使得现实中的婚姻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债务风险(此前成都商报曾推出连续报道,并产生全国性影响),一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即使婚姻关系结束,也需承担连带责任。24条也因此被不少人称作无法逃脱的“魔咒”。
7 p: T3 ~5 t% [: d+ N 对于这起少见的个债判决,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资深家事律师张承凤表示,在规避婚姻债务风险上,该案确有可借鉴之处。而该案能够胜诉,确有诸多巧合和侥幸之处,“但这种个案的侥幸无法遮蔽24条的不合理,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构夫妻债务关系,需要重新审视24条。” 3 e) c/ G9 |2 r' S; p) c
张承凤表示,24条将单方所负之债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后又明确了两种除外情形,“一是当初借债时即已明确为单方之债。另外则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为债权人借债时所知晓。这两种除外情形现实中都非常罕见。结合这一具体个案,张英采取的登报声明可以为一般人所效仿。但由于债权人林勇和张英又是亲戚加同事关系,这使得张英能够通过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证明债权人对他们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一事知晓。而现实生活中,即使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如何证明债权人非善意第三人,即借债时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难度极大。若张英无法证明债权人林勇非善意第三人,案子也将陷于困境中。所以公众对24条的一个最大诟病之处即在于,两个除外情形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几无实现可能。最终也就导致了现实中无数配偶纷纷被连带。”
7 M% W: a% q) x) r2 l 采访中,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案件中张英能够顺利摆脱连带之债泥潭,主要是因为她有一位熟悉的律师朋友,“预测可能存在风险时,该律师朋友即为她设计出了风险规避方案。”对此,张承凤表示,这也进一步揭示出了24条这样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伦理的冲击,“夫妇之间原本应该是一种最亲密无间的关系,但由于不确定的债务风险,这使得两人不得不处处设防。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重家庭、重人伦的礼俗社会里,由此造成的裂痕更加不容小觑。” 9 e, I& ? B3 Z
张承凤还表示,要求现实中的夫妻一方完全理解24条,然后像案件报道中的张英一样采取合理措施规避债务风险,这是一种法律上面的苛求。(李春霞 记者 张柄尧 王超)
% l( E9 d1 m2 @1 g 原标题:她成功避免“被负债”7 F n' Y( o. S*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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