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w" u5 c& U7 s q' e) m; b 早就建设好了的人行通道 金江公司:保证金系胡安辉主动交纳且全部已退还"当初,胡安辉的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建至第3层时就被他取走了。当时工地木工班班长跑到我办公室向我反映称现在工人们饭都吃不起了,说胡安辉一直都没有向他们支付工钱。我立即催促正在巴中某工地上的胡安辉马上回来解决问题,胡安辉回来后保证会立即支付民工工资。我看到他答复得有点勉强,便劝他诚实地将困难说出来,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胡安辉才承认自己欠下了巨额高利贷,在其他工地也出现债务危机,确实没有钱支付金江名居工地民工工资。"金江公司负责人柯蒙国、柯蒙江告诉记者,因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修建至第9层退还),看到胡安辉一时难以拿出钱来支付民工工资,金江公司遂提前(工程才建至第3层)向胡安辉退还了250万元保证金,要求他一定要保证人工工资支付,但胡安辉并未将该款项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用来支付了材料欠款。金江公司又向胡安辉退还50万保证金让其支付给民工。最后在保证金退还节点时,金江公司又退还给了胡安辉300万元保证金。柯蒙国称,2015年春节前夕,胡安辉被6家高利贷公司派人抓走,这让我们很震惊。随后,金江公司经了解发现胡安辉先后将借的数千万高利贷用于投资南充碧桂园、巴中、平昌、河北等地的工程项目,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项目承包、资金运转,由于高利贷所产生的利息数目巨大,导致了随后的债务危机。胡安辉失踪后,为确保民生工程尽快完工,同时照顾工地施工工人的实际情况,金江公司自己出资,仍由兴安公司旗下承包劳务的顺红公司继续施工,完成了剩下的工程。对于胡安辉称金江公司虚设"3号楼"标的物骗取他500万元保证金,柯蒙国、柯蒙江告诉记者,交纳1000万保证金系胡安辉主动提出的,这是他在当初为了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相互制约,在招标时提出的竞争条件,而那1000万的保证金也是胡安辉自己打给兴安公司,再由兴安公司转帐给金江公司的,实际早已全部退还。柯蒙国、柯蒙江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胡安辉追讨因其违约给金江公司造成的巨额损失,并要胡安辉承担此次造谣的一切法律后果。1 @ X; H2 i' U: y( h
" X9 e' l' m) X9 F4 e: Q& c & q: `* \$ r n0 K3 a1 v5 _实名举报者胡安辉对金江房产公司的欠条,还有很多,综合看不是房产公司欠他钱,而是他欠金江公司800万!住建局:金江公司无更改设计方案超标修建房屋等违法行为对于举报贴文中称金江公司私自更改设计方案,增大容积率,超面积修建近两万平方米建筑物的情况,笔者随后来到南部县住建局作了了解。在南部县住建局,该局规划监督股股长刘闯向笔者出示了金江名居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总平面图、调规图、建设工程图纸等资料,并没有发现金江公司有私自更改设计方案,增大容积率,超面积修建等违法行为。"我们欢迎胡安辉及金江公司到住建局查阅相关审批文件资料。"南部县住建局局长任旭勇告诉笔者。笔者随后来到位于该县新华路的金江名居二期小区,该小区环境优美,绿化带、人行道、消防通道等一应俱全。记者对照图纸查看,小区所有建筑物均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并没有发现胡安辉在贴文中反映的情况。随后,笔者又试着拨打胡安辉留在举报帖中的手机号码,向其核实相关情况,但结果显示该手机号码为他人所持有。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Q8 S3 S! f5 U( l8 B2 t5 e. ` K+ {; F2 h9 P) D- V)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