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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大理洱海裸泳引围观,警方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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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09:27: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网友关注和争议。11月27日从大理宣传部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目前尚未公布结果。 网传女子在洱海裸泳。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岸边的围观拍摄者甚至还为女子的举动欢呼。11月22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工作人员回应称,洱海自然保护核心区禁止游泳。“西洱河的兴盛大桥以内到闸门这一区域,才允许游泳。有些开放水域,不可能全都控制起来,一般情况下规定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不允许游泳。”该工作人员表示,女子的行为或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地警方以前曾处理过在洱海裸泳的问题。. q. ^5 ~! F0 Z, @8 x
虽然媒体在引用视频时已做相应处理,,视频中有卖气球的小贩经过,并且女子游泳的岸边就是洱海步道,可以判断该区域并不偏僻。11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大理宣传部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7 p+ n& M6 K  h! s

8 a1 [# }* J8 a& B5 H* ]" V) `$ o那么,这一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J8 M7 @# N8 l. L0 J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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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该女子在属于公共场所的大理洱海边裸泳属实,同时年满14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该女子可以被处以拘留。* \; l; d0 D' i1 t/ w) ~'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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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明同时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和位阶高于条例。因此,并不存在该女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况。”$ i- M; P% e& y& D# C+ ]6 B*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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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则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女子裸泳行为很难适用该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游泳必须着泳衣。" |1 T; s* z5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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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根律师表示,如果当地尽到了安全防护措施和提醒义务,其私自下水游泳,即使涉及安全问题,也是自陷风险。若该水体属于水源保护区,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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