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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称7月大男婴遭俩不满12周岁女孩杀害 刑责难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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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未满12周岁就像一张免死金牌,我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黎先生说。
网友发声——
自己7月大男婴被两名不满12周岁女孩所害
他晒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11月6日,广西一网友反映,自己的儿子被两名不满12周岁的女孩杀害,引发关注。该网友悲痛地说:“我的儿子,被人害死了。”
广西百色市某县刑侦大队2024年8月1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被鉴定人小黎符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心脏压塞死亡。 同日,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你于2024年7月22日提出的小黎被故意伤害致死,我局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黎某盼(9岁),岑某某(11岁)年龄不满十二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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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友还发出一段监控,显示2024年7月21日下午5时许有两名女孩进入其家中院子。
当事人回应——
两女孩系同村留守儿童
事发后十来分钟家长发现
2025年11月7日记者联系到当事网友黎先生,他说,自己1997年出生,是广西百色市某县某村村民。2024年1月1日,他的儿子小黎出生,“他被害的时候,刚刚7个月。”
黎先生表示,杀害小黎的是邻居家的孩子,经常来家里玩,他也不清楚两人的动机,“两个女孩一个9岁一个11岁。她俩是留守儿童,还在上学。”整个过程大约十来分钟,小黎妈妈第一个发现小黎出事,“是事发后十来分钟发现的,当时两个女孩已经离开。”
“小黎在家里睡觉,被两个人扔到地上用脚踩,导致死亡。”黎先生说,发现时,小黎已经不行了,“从家里到县里大约半小时路程,送医后抢救无效,小黎被宣告死亡。” 女孩方——
称两女孩系受家长委托照顾婴儿
被告方均认为黎先生应担主责
根据2024年12月23日,某县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显示,黎先生要求黎某盼,岑某某对小黎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监护人对两人侵害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女孩岑某某和其监护人辩称,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过高,应以3万元为宜。黎先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系黎先生将孩子委托给两女孩照顾,黎某盼有偶尔打小孩的不良习惯。黎先生一方听到小孩哭闹,没有出门观望,对事故有一定责任。黎某盼和岑某某对小孩的哭声烦躁而实施了加害行为,黎先生方重大疏忽大意导致侵害结果发生,应承担90%责任。
黎某盼和其监护人辩称,黎某盼的行为系遭受教唆而实施,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黎的死亡结果与黎某盼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疑,黎先生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小黎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岑某某的暴力踩踏,以及死者家属的错误急救,故黎某盼的赔偿责任应低于10%。
民事判决——
两女孩对婴儿高处抱摔、踩踏
法院判未成年监护人赔90余万元
《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1月1日,小黎出生,岑某某和黎某盼经常到黎先生家玩。2024年7月21日下午5时许,两人到黎先生家玩,将小黎从卧室抱到客厅及家门口,意图打小黎,把小黎弄哭。
期间,两女孩对小黎进行打、掐等行为,后于下午5时17分,将小黎抱给其家长后离开。后来黎先生家人发现异常,对小黎送医。当晚,小黎经抢救无效死亡。岑某某、黎某盼因未满12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
黎先生的家人被医院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耳聋,建议配助听器,其家人在警方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在岑某某、黎某盼将小黎抱出后,听到小黎哭声较大,但没有外出查看。8月26日,医院测评分析,黎先生的家人患有重度抑郁症。
法院认为,黎某盼、岑某某存在共同实施对小黎从高处抱摔,踩踏等行为,系导致小黎死亡的原因,两人平均承担责任。共承担黎先生的损失90.5977万元。
判决黎某盼、岑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因两人侵权导致小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 陷入僵局——
家属:我拿她们一点办法都没有
追不了刑责,民事索赔也陷入执行困境
黎先生说,7月22日上午家人们报警,但警方表示无法刑事立案追究责任。他苦笑道:“未满12周岁就像一张免死金牌。我们拿她们一点办法都没有。”
黎先生表示,由于无法追究刑责,他一直在维权,“两个女孩每家给了5万元丧葬费,当地政府给了我3万元的司法救助……追究不了刑责,申请矫治也无果,只能追究民事责任。”
黎先生说:“法院判两家赔偿我90万元,但这笔钱实际上没有赔偿。对方就一句话,没钱……事发已经一年,我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
11月7日,记者联系到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黎先生家的案件2024年已经处置完毕,黎先生在网络反映,主要是因为法院判决后迟迟无法执行,“11月6日,我们民警关注到他在网络发声,已经去和他沟通了。具体案件是由县刑侦大队在办理。”对此,县刑侦大队表示,是否采取矫治措施,需要专人回应。
同日,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他们正在处理,不接受媒体采访。
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暂时没有进展。
律师说法——
遇到此类悲剧,家属可追究民事赔偿
还可申请对涉事未成年进行矫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考量,核心在于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基于立法上的推定,即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不能真正理解其行为的严重性质和法律后果。
胡磊强调,当家长遭遇此类悲剧,维权的主要法律途径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对于涉事未成年人,家属应当申请对其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本案中,两名女孩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完全符合法定情形。家属有权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启动对这一矫治教育程序的评估。
若穷尽执行手段无法获得赔偿且家庭陷入困境
家属可以向当地法院、政府申请司法救助
胡磊说,若民事判决生效后赔偿无法执行,家属首先应依法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包括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家属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穷尽执行手段仍无法获得赔偿且家庭陷入困境时,家属可以继续向法院或地方政府申请司法救助。同时,家属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立即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司法界认为低龄严重犯罪者不能“一放了之”
需加强矫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强制性
胡磊说,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在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探讨。近年来一个显著的立法动向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至十二周岁,这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社会关切的回应。
当前的讨论焦点更加强调对低龄严重犯罪者不能“一放了之”,关键在于如何加强矫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完善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与教育效果。同时,司法界也在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并推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位一体的预防和矫治体系,以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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