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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重大典型贪贿案例。2014年至2015年4月,江苏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876件2162人,其中立案侦查原处级以上干部犯罪214人,包含原厅级以上干部32人。其中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了18名原厅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这18人中包含了外省的“厅以上官员”。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剑虹介绍说,江苏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反贪污贿赂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
) |. e) v' ?' ]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4月,江苏检察机关经初查后,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876件2162人,侦查终结1599件1855人,决定起诉1519件1785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04亿余元,同比上升10.7%。
1 I, l; _7 x- h$ A/ z 纵观案例,贪官在贪欲的驱使下,什么事情都能做得出来。江苏灌南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新堪称这方面的代表。2013年,他42岁。就在那年他被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
- h6 r( ~3 Z8 |5 N% u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汪建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1.1716万元,收受贿赂7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灌南县财政因支付奖励款流失资金1436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汪有期徒刑十五年。 W$ n, n1 a9 W9 H9 K- Q# w% q
贪污受贿的官员不在少数,但是汪建新的贪腐特点就在于“恶心”。他惯于采取的手法是高调退赃自诩清廉,然后私下索贿满足贪欲。
6 @( G: w/ a- |) q. Z3 C 2009年,汪建新为徐某产业遭拆迁协调矛盾,徐某为此送汪建新现金5万元。第二天汪建新安排工作人员高调将此5万元退回徐某,汪建新很廉洁。
3 K5 u5 S# b( r* j- s" T& {( ]7 `% Y 可是,五天后汪建新又打电话叫徐某到自己办公室“坐坐”,这次徐带上现金2万元,汪建新笑纳。; L5 b4 g( v& H# e% V* E& Y# g; o9 n
对于汪建新的的贪腐特点,检察机关分析为:贪婪成性,善于伪装,两面人格,“有官就谋权,权力再生财”。汪建新认为“收个人的钱不安全,拿共产党的钱没人管”,他视财政为个人银行。
: m1 j4 B4 D7 ?4 \% C# z3 u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汪建新的个人成长是“带病提拔”。他31岁当乡长,33岁成为当时全县最年轻的镇党委书记,35岁被任命为县委常委;38岁任县委常委、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39岁兼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全县政法工作。早在他任北陈集镇党委书记时,就开始有安排他人用虚假招待费变通处理有关费用的情况,之后愈演愈烈,直至犯罪。检察机关认为,汪建新的犯罪轨迹说明当地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制度上存在着脱节,“牛栏关猫”,外部监管缺失。/ d* E! i; D+ y8 E
陈剑虹介绍说,从2014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来看,办案数量同比有一定幅度的上升,贿赂犯罪案件多、占比高,国家机关人员犯罪占较大比重,原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同比上升幅度巨大,大案比例高,大案率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从办案质量看,江苏检察机关始终保持着较高水平。(记者 米格)( t% Z4 W2 q/ M% d; v8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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