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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人饮酒后登脚手架作业,因脚踏板晃动脱落跳下受伤致残!起诉索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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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粉刷工人张某甲,中午与他人饮白酒后在2米高的脚手架上继续粉刷作业,因脚手架脚踏板晃动脱落,其跳下脚手架受伤,造成经济损失163132.61元。事后,张某甲起诉雇主李某甲、工程发包人滨州某公司,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188822.53元,并支付劳务费1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甲、雇主李某甲和工程发包人滨州某公司分别承担30%、40%和30%责任。被告李某甲、滨州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月12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1月5日,张某甲受李某甲雇佣,在山东滨州某公司的厂区内从事污水处理池的粉刷工作。工作第6天中午,由李某甲提供白酒供张某甲与他人饮用。张某甲与案外人共同饮用一瓶白酒后,下午继续登上2米高脚手架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因脚手架上的脚踏板晃动脱落,张某甲跳下后致双脚跟摔伤,被医院诊断为双跟骨骨折。张某甲受伤后,被送往滨州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并于出院当天转院至滨州市某乙医院住院继续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1797.68元。雇主李某甲支付了16416元赔偿款,其余损失及张某甲6天劳务费直到起诉时尚未支付。2025年6月10日,滨州市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某甲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愈后遗留右足跟骨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张某甲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经核定,张某甲负伤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63132.61元。

经查,滨州某公司与李某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书》,将厂区内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李某甲,但李某甲不具备相应的施工劳务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真实有效。本案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张某甲在工作日存在饮酒行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工作可能带来的风险,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原告张某甲承担30%的责任。

被告李某甲作为雇主,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系被告李某甲管理不当,导致原告张某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李某甲承担40%的责任。张某甲受伤后,被告李某甲支付的16416元基于原告自认及本案证据证明,在应付损失中予以扣除。

同时,被告滨州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劳务资质的被告李某甲个人,存在选任过失以及未履行监管义务等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滨州某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同时,对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虽属劳务合同纠纷,但与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系原告在为被告李某甲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为节约司法资源,劳务费问题在本案中可一并主张,按300元/天计算,6天共计18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李某甲支付损失48837.04元及劳务费1800元,要求被告滨州某公司支付损失48939.7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甲、滨州某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李某甲与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甲关于其与张某甲均系受雇于滨州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张某甲自担30%的责任,李某甲承担40%的责任,滨州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张某甲为李某甲提供劳务共计6天,双方对每日300元的报酬标准虽无书面约定,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本地同类劳务的一般报酬水平,该标准尚属合理。一审法院将两项请求合并审理并予以支持,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滨州中院最终认定,李某甲、滨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月12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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