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两会正在进行,政府工作报告在介绍2026年任务中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这一表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带薪休假为何要强调“错峰”?落实这一制度面临哪些难点?记者专访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王建平,对政策背后的深意进行解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王建平。受访者供图问题 职工错峰休假存在“时间差” “职工带薪休假这几年讨论得比较热烈,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和典型案例后,对年休假诉讼的管理也有所放开。”王建平表示,从国家总体思路来看,对职工年休假权益的保障力度正在持续加强。 他认为,此次政府工作报告将“带薪错峰休假”列入工作任务,释放了两重信号。一方面,作为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带薪休假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写入报告体现了国家对这一权利的持续重视;另一方面,从经济调节功能的角度看,通过错峰休假可以调节休假节奏,分散出行高峰,从而扩大休假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王建平指出,错峰休假制度具有多重效应,既是民生议题,也涉及经济发展。 目前,职工的带薪假期通常分为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两种,这里所说的错峰主要针对的是带薪年休假部分。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王建平指出,最大的难点在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需求冲突。企业要考虑生产节奏,职工则希望按个人意愿休假,其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他举例说,春节后的3月其实是出行淡季,也是错峰休假的理想时段,但很多企业此时正是节后的赶工期,难以安排职工休假。 此外,家庭成员休假时间的“聚集效应”,也加剧了错峰难度。很多职工希望把孩子放假的时间和自己年休假重合,结果又扎堆在寒暑假,反而加剧了出行压力。 破解 将休假纳入劳动保护“红线”,让职工敢休假 日前,人社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此,王建平认为,这一信号意味着制度层面或将有实质性调整。 如何让错峰休假更具可操作性?有关专家提出了“假期储蓄”的思路。王建平解释,现行制度有一定的储蓄特征,职工当年的年假未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合并使用。“把休假权利像储蓄一样存起来,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再休,这样错峰就更有操作性了。” 这种跨年度安排假期为职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王建平表示,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工作节奏和生活需求,统筹安排休假时间。“储蓄的意义在于给了职工选择权,而不是被动接受单位的统一安排。” 不过,现行带薪年假“清零”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所谓“清零”,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休假而职工未休,超过一定时间则视为权利丧失。但现实中,很多职工因工作忙碌、担心影响晋升等顾虑,往往“不敢休、不能休”。此次司法解释二已将年休假权利主张的时效调整为普通时效,也就是跟工资报酬一样,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一直主张权利,“不再是以往的两年了。”王建平表示,实际上,这是在司法层面上,对职工休假权益的一种保障。 如何让带薪错峰休假真正落地,王建平给出了多个层面的思考。在政策引导上,明确排除热点时段即春节、寒暑假、小长假等时间段,应明确不纳入错峰范围,引导职工避开高峰期休假。在企业层面,可以建立休假预定制度,鼓励职工提前申报年度休假计划,便于用人单位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审批、集中休假带来的冲突。 在法律保障上,需要强化职工休假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王建平建议,可考虑将职工休假期间纳入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类似孕期、医疗期等特殊保护。“让职工能安心休假,不用担心休假回来岗位没了。” 他还特别提到,现行条例中其实已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三倍工资的,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职工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主张赔偿金。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极少被引用。王建平认为,法律有了,关键在执法,要让制度真正“长牙”,才能推动落实。 带薪休假制度的完善,既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柔性协商。王建平表示,让职工带薪错峰休假落地实效,让职工舒心休假,让企业激发活力,让社会实现经济目标,这是多赢的结果。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让职工敢休、用人单位愿批,仍需要制度设计者、执行者和每一位劳动者共同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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