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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公司靠“诉讼”做司法生意收割数亿元 背后有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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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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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实缴注册资金、零员工、零社保,无实际经营金融资质的公司以“空手套”方式获取金融不良资产债权。
利用法律条款,做起追责公司历史股东“司法生意”,无限扩张诉权。通过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恶意向众多无辜案外人发起诉讼,获取数亿元暴利。
郑州两家公司靠“诉讼”做司法生意,这一系列“流水线”式操作的背后,隐藏着一双巨大的无形黑手。他不仅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更严重的是损毁了司法公信力。究竟谁是幕后操纵黑手?为何难以斩断?对此,我们将深度关注。
             株连式追责 荒唐的查封
3月10日上午,郑州阮征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阮征公司)诉王某菊、杨某母女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高新区法院)开庭。
因原告方阮征公司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方代理律师要求需进行新的举证期限,故审判长做出休庭,庭审时间另行通知。
对此案,被告方王某菊、杨某认为这完全是一场株连式追责,法院在完全违背客观事实情况下,把杨某的合法房产及所有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全部查封,给其生活和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
据杨某反映,她父亲杨某峰,母亲王某菊因陷入一场“翻烧饼”式司法纠纷案件中。一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简称金水区法院)判决他们败诉,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他们胜诉,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河南省高院)做出裁定驳回了阮征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二审郑州中院做出的终审判决生效。杨某峰,王某菊的胜诉官司已产生法律效力,先前查封的房产和资产均被依法解封。
王某菊名下的房产在合法解封后,2024年4月9日,给其女儿杨某签订了一份《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二日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让杨某深感意外的是,去年12月15日,她收到了高新区法院的民事裁定,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其母亲王某菊和她名房产一套,王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全部也被法院冻结查封。
杨某认为,高新区这一错误冻结、查封行为及其荒唐。其父母官司胜诉后,房产合法解封后卖给了自己,也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却被法院又给查封,这完全是错误查封行为。更为荒唐的是,她个人作为案外人,可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也均被查封,这完全是非法查封。
被查封第二天,杨某便向高新区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要求对其错误查封解除,但至今毫无任何消息。
杨某不仅没等来复议消息,却等来了一场株连式的官司。由此发生了开头因原告方阮征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需要举证时间,审判长做出了休庭,庭审时间另行通知。
           股权转让10多年后被错误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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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峰、王某菊夫妇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是因为10多年前,他们夫妇及杨某峰弟弟杨某毛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名为河南三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三农公司)公司股权合法转让10多年后,因新的法人和股东产生债务纠纷,欠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银行)的钱还不上。郑州银行把这笔债务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给了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资产公司),河南资产公司又违法、违规转让给了仅成立几个月的零实缴注册资本、零员工、零社保,无实际经营金融资质的第三方阮征公司。阮征公司在获取这边债权后,开始了一系列非法司法操作。由此,引发了数起“翻烧饼式”司法诉讼。
公开证据显示,杨某峰、王某菊夫妇及杨某峰弟弟杨某毛三人是在2004年1月7日,共同成立的河南三农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005年9月7日,河南三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杨某毛增资50万元,杨某峰增资200万元,王某菊增资250万元。当日,三人将增资款共计500万元转入河南三农公司账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
同年9月8日,河南三农公司分三笔对外转出620万元。2013年4月24日,杨某峰等三股东转让股权退出河南三农公司。其后,河南三农公司注册资本历经多次变更,从2005年9月7日的1000万元,先后变更为3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股东也历经数次变更。
然而,让杨某峰、王某菊夫妇及杨某毛三人意想不到的是,河南三农公司股权转让10多年后,因后来经营者欠郑州银行钱还不上,成了不良资产,郑州银行把这笔不良资产转让给了河南资产,河南资产又违法、违规转让给了仅成立几个月的零员工、零社保,无实际经营金融资质的第三方阮征公司。阮征公司在获取这边债权后,开始了一系列司法操作。
阮征公司以河南三农公司原始股东杨某峰、王某菊夫妇及杨某毛抽逃出资为由展开了“精准围猎”做起了追责历史股东的“司法生意”,通过看似合法的诉讼,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错误根源不管 引发“翻烧饼式”审判
一个错误案件,引起的一系列错误审判。其根源错误在于法院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客观、公正的审判。
杨某峰称,阮征公司诉我们原始股东抽逃出资一案,本就构不成立案。10多年前我们三股东都退出,把公司合法转给他人经营。对方在经营过程中,又不断增资变更股东,从法律上来讲,公司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我们毫无关系。
阮征公司诉的应该是河南三农公司及其股东,把我们原始股东再拉出来,是毫无任何道理的,更何况我们也拿出了证据,证明我们并没抽逃出资,我们在2015年9月8日转出款项一共三笔,分别是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共计是620万元。该转款金额与出资金额也不一致,不能认定是抽逃出资。如果我们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抽逃出资,河南三农公司账户转出500万元就行了,也不会转出620万元,况且资金转出都有用途和说明,银行也有流水可以作证。
阮征公司诉河南三农公司原始股东抽逃出资,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他们以合理怀疑而推定我们抽逃出资,我们已拿出了很多证据来证明并未抽逃出资。他们这样做,完全是错误行为。
另一核心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郑州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转让给河南资产公司后,河南资产公司不能再次转给阮征公司。阮征公司拿到河南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资产包,明显是非法取得,更何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阮征公司仅是一家成立几个月的空壳公司,在没有获得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的业务资格,其受让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
同时郑州银行与河南资产公司的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此外,从转让时间上来看,2021年5月25日,郑州银行作为甲方(出让方)与河南资产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一份,同年7月12日,郑州银行与河南资产公司登报送达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一直到同年11月2日,郑州银行才出具《确认函》,确认河南资产公司取得该笔债权。可在同年9月29日,河南资产公司却与阮征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阮征公司。也就是说,郑州银行还未出具《确认函》确认河南资产公司取得该笔债权的情况下,河南资产公司已经把该笔债权转让给了阮征公司。这种明显错误行为,属于暗箱操作,是违法行为,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这些明显错误违法、违规行为,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却进行了受案并进行开庭审判。一审作出错误判决,判河南三农公司原始股东杨某峰、王某菊及杨某毛败诉。阮征公司花20多万元购买的资产包,要求杨某峰等三人原始股东还清共计520多万元的抽逃出资及其所产生的利息。
一审败诉后,杨某峰等三人上诉至郑州中院。经郑州中院审理,2023年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至此杨某峰等三人胜诉。
其后,阮征公司不服郑州中院终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高院做出裁定,驳回了阮征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郑州市中院做出的终审判决生效。
然而,让杨某峰、王某菊及杨某毛更意想不到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了抗诉,2025年6月2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郑州中院对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判决。
2025年8月杨某峰、王某菊及杨某毛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申诉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高院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2023年2月24日郑州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目前该案相关证据及资料已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至此,该案成了一场“翻烧饼式”审判。
         谁是幕后黑手?为何难以斩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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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该案,可谓是错误连连,违法行为漏洞百出,存在较为明显的人为操纵痕迹,背后似有一双强有大的黑手在操作。
通过深度调查,阮征公司和郑州阮坤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阮坤公司)法人均为马德明。阮征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为零,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6号江山大厦A18-48号,经营范围并不含金融服务,目前股东为刘泽和马强。
而阮坤公司则成立于2023年8月1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实缴为零,注册地址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售丰街50号18层1804号,法人也是马德明。股东分别为河南阮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也是马德明,股东为马德明和李军利,注册地址和阮征同一个地址。
另一股东为河南启之迈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为李亚茹,该公司股东是河南联诚志合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也是李亚茹,该公司股东为郑州联诚志合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仍是李亚茹,股东分别是李亚茹、平化伟和李晓杰三人。上述三家公司注册地址均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2号8层9号。
空壳公司一般无实际经营、无员工、无社保和税款缴纳记录,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质性业务活动,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关键信息频繁变更。
事实上,阮坤公司和阮征公司可谓是专门为运作购买“资产包”做司法生意而成立的空壳公司。他们专以追究历史股东出资责任为业,把追责公司原始股东做成了“司法生意”。多位深受其害的公司历史股东愤然指斥“这哪是讨债,分明是以法律名义进行抢劫!”
公开资料显示,阮坤公司成立2年多、注册资本30万元、实缴为零,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为零、是个专门充当“职业原告”的公司。一年时间,仅5个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6700多万元。
2024年4月,阮坤公司以1655万元的价格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不良债权资产,本金及利息共约1.67亿元,共计17项债权。
从同年8月开始,阮坤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接连提起10多个诉讼,追诉数十位已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责任,要求他们在出资范围内对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阮坤公司作为“职业原告”,在一年时间内,高效完成了多起案件的起诉——财产保全——判决胜诉——恢复执行等程序,形成谋利链条的闭环。
孤立地看每一个案件,似无特殊之处,但如将这些案子放在一起观察,就会发现惊人的相似之处:1、所有诉讼全部以“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同一个案由起诉; 2、历史股东都有可执行资产,能实现财产保全;3、审理法院高度集中在一两个法院。
这些惊人相似的特点使这10多个案子的诉讼进程就像流水线上的精准作业:起诉“有产可执”的历史股东——进行财产保全——获胜诉判决——恢复执行。在“精准、高效甚至超规”的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之下,阮坤公司和阮征公司快速推进清偿进程。
据不完全统计,阮坤公司的5个诉讼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6700多万元。由于绝大多数案件都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如阮坤公司10多起案件全部胜诉,实现一个多亿元的债权资产指日可待。
而阮征公司也是采取跟阮坤公司的同样操作方法,进行司法操作,获取巨额利益。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在阮征公司所涉司法案件中,72.41%的案件身份为原告;位列第一、第二的案由分别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和“股东出资纠纷”。
自2022年至今,阮征公司共有11个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数亿元。对历史股东进行追责,并进行精准围猎,让大量公司历史股东深受其害。
在阮征公司大量司法诉讼案件中,杨某峰、王某菊、杨某毛就是被害者之一。他们认为,在这些被精准围猎的案件中,存在银行内部人员、职业债权人及司法人员可能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形,其相关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有关部门应进行立案调查。
对此,一位资深法官认为,法律从未允许债权人无止境、无限制地往前穿透所有历史股东追责。在股权经过多次转手之后,再往前穿透去追诉所有历史股东为后面形成的债务清偿,要求善意历史股东为现任股东的经营不善甚至恶意举债买单,显失公平、也有违法理!
多位法学专家则认为,关于历史股东出资追责问题,是这两年极具争议的法律热点。敢于利用法律条款的自由裁量空间,将追责历史股东做成一门灰色暴利生意,这样的“职业原告”,一定是由精研法律条款、善于钻法律空子且有相当“能量”的人在实际操控。将追责公司原股东做成“司法生意”,是对法律的恶意利用,如果放任这种灰色产业泛滥做大,将带来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环境。
针对此案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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