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1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5岁女童遭爷爷同居女友虐待,手段包括打、咬、掐、烫等

[复制链接]

8万

主题

8万

稿子

27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7131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6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3月23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虐待5岁女童案。王某与5岁女童小花的爷爷未婚同居,她多次对小花实施打、咬、掐、烫等虐待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与小花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结合相关司法意见,应将小花认定为王某的“家庭成员”。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案发时小花仅5岁,因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爷爷常某生活。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小花与常某、常某的未婚同居老伴王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王某多次以小花 “不听话” 为由,对其实施虐待,手段包括打、咬、掐、烫等,造成小花全身多处不同程度损伤。经专业机构鉴定,小花肢体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前臂咬伤、面部及左脚前掌烫伤、背部挫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鉴于小花仅5岁,不具备独立的告诉能力,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虐待罪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法院围绕案件两大核心争议展开审理:一是小花是否属于虐待罪规定的 “家庭成员”,二是该案是否适用公诉程序。

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小花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王某与小花祖父未婚同居,且与小花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结合相关司法意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将小花认定为王某的 “家庭成员”。同时,小花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情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江安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多次对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及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及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父亲谅解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 l7 |5 O0 a' w$ U0 H* X& ?
新浪微博 QQ空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6-3-25 23:29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