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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后车主才发现4S店换上的是老旧拆车件!法院判了:构成欺诈许先生花了85万元购买的玛莎拉蒂,延保期间发动机出现故障需要更换,可让他没想到的是,4S店并没有帮其更换全新原装进口发动机,而是用了一台老旧展车的拆车件,他直至6年后年检时才发现这一“猫腻”。气愤之下,许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发动机购置金,同时按照其价格三倍进行赔偿。 记者从许先生处获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店方构成欺诈,判令其返还发动机价款21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但因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法院驳回了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虽然当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但我一直是车辆实际使用者,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应以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为核心标准,而非以登记名义为唯一依据。”许先生说,他目前已经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当时花费85万购买的玛莎拉蒂 更换的“原装发动机”竟是展车拆车件, 6年后无法年检方知晓 许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3月12日,他在盐城大丰一家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以所在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型号为2979CC的玛莎拉蒂牌汽车,购车款85万元。“徐州提的车,因为我当时长期在无锡工作,所以在距离近的苏州找了一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做维保,同时花了4万多购买了延保,期限为2018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 许先生说,到了2019年5月21日,车辆出现了故障,行驶中突然熄火,于是送到苏州这家店检查。“检查后说必须更换发动机,店家还承诺说更换原装进口发动机,一番维修后确实消除了故障,我也当这件事过去了,直至2025年6月去车管所年检时才发现其中的‘猫腻’。”许先生说,车管所检查后发现发动机号和登记的不匹配,无法办理年检手续。许先生说自己当时就蒙了,于是去找店家,可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我咨询后才知道,更换发动机是需要去车管所备案的,并且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可当时店家没有给我发动机的海关进口单据、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也没有提醒我备案。”许先生说,直至后来从法院开了调查令,律师去了玛莎拉蒂售后查证,才发现2019年更换的发动机是从一辆老旧展车上拆卸而来,并非全新原装进口发动机。 许先生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许先生也为此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店家支付发动机购置价格人民币275689.49元,同时按照发动机购置价的三倍赔偿人民币827068.47元。
延保期间更换了发动机 被告多项抗辩被驳回, 法院认定未用全新进口发动机构成欺诈 24日,许先生向记者出示了3月20日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记者从中看到,店家从4个方面进行了抗辩:一是认为车辆所有权人系江苏某公司,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是原告诉请已过法定时效,认为2019年更换发动机后,车辆所有人应当知晓相关情况,并去申请变更登记,2021年第一次年检通过时也应发现问题,至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三是否认存在欺诈行为,称自己按约提供保修服务,解决车辆故障,原告近七年未对维修结果提出异议,且车辆正常通过2021年的上线机动车检验,足以证明维修符合约定,同时认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4S店承诺过更换原装进口发动机;四是认为原告主张的发动机价款无依据,延保期间更换发动机无需额外付费,原告要求支付款项没有事实支撑。此外,原告也未有效举证被告存在欺诈情况下,该三倍赔偿的诉请依法当然不成立。 对此,许先生提交了购车合同、贷款凭证、维修记录截图、玛莎拉蒂售后服务系统视频、交管部门通话录音以及江某公司的声明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车辆虽登记于公司名下,但许先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公司也出具声明同意其以个人名义进行主张权益。许先生通过签订的买卖合同主体、款项支付主体、贷款合同签订主体、日常使用主体等,主张其个人为车辆使用人,从而进行主张权益,因此认定主体适格。关于诉讼时效,案涉保修服务发生于2019年5月至6月,案涉车辆第一次上线年检即2021年时,因检验机构检验通过,许先生当时并不知晓发动机存在异常。许先生于第二次上线年检后即2025年方知发动机系从其他车辆拆卸后再安装至其车辆,此前无证据表明其知晓或应当知晓权益受损。故许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履行更换发动机后的备案告知义务,许先生于2025年第二次上线年检时知晓撤销事由,并于2025年7月起诉也并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规定。 法院认为,原告已提交案涉车辆品牌售后服务系统显示的保修记录等车辆信息、维修价格截图,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法院要求其提供保修记录、发动机来源等信息,其仅以品牌更换原材料无法找到为由未予提供。因此,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记录予以采信。至于在第六年上线年检通过的情况,因被告保修后并未提交发动机海关进口单据、发动机合格证、发动机发票、修理厂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文件,供原告向车辆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车辆检验机构虽通过年检,但案涉车辆发动机号确实存在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形,第二次上线检验发现该问题而未再检验通过。故被告使用其销售的其他车辆上的发动机为原告案涉车辆进行更换,并非采用全新进口发动机进行保修,其行为构成欺诈。
发动机号和登记的不匹配 返还21万余元并赔偿10万元, 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尽管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欺诈行为,要求店家支付许先生213253.6元并赔偿10万元,但是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从判决书中可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公司,许先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许先生虽提交合同书、贷款合同复印件等主张案涉车辆由其个人购买使用,登记所有人为公司系基于税务考虑,但许先生具有双重身份,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代表公司从事相应民事法律行为,该公司购置车辆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使用也属于普遍现象。 鉴于许先生身份、案涉车辆登记公示效力,许先生未能充分证明其个人即案涉车辆的实际消费者。故车辆应视为公司购买使用,公司虽同意由法定代表人许先生以个人名义主张相应权益,许先生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但公司并非消费者,许先生诉讼权益也不能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主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欺诈应按三倍价款进行赔偿缺乏依据。
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 当事人: 自己是消费和使用主体, 已补充材料将上诉 “虽然车辆当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但我一直是实际的使用者,应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许先生说,当时的购车合同是他本人签订,购车款和贷款也是自己支付和偿还,包括日常使用、保养和维修均是自己在负责,许先生认为,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应以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和核心标准,而非以登记名义为唯一依据。据悉,许先生目前已经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3月25日记者也联系了许先生的代理律师。“落的是公司户,当时之所以这样做,是出于公司的一个合理的税务筹划。”代理律师介绍说,但这辆车无论是购车款,还是实际的维修保养,其实都是许先生个人在支付和使用的。“其实我们在消费者保护这一块,应该更多时候还是看交易实质,不是简单的看一下行政登记,就是你要看车子究竟是谁出资购买,谁实际使用。”代理律师同时表示,这个案件过去太久了,2019年更换的发动机,2025年才发现并进行起诉,法院可能也是基于多重考量,支持了一部分的诉请。 3月2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徐驰律师分析说,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法院认定4S店更换非全新发动机且未备案,构成违约及欺诈,判令其返还价款并赔偿10万元。但因车辆登记为公司,一审未支持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请求。目前的核心争议在于,消费主体应依登记形式还是实际交易实质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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