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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3年前去世并被海葬自己却毫不知情,八旬老人将儿媳、孙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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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法院判赔1.5万 海葬、树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已然兴起,然而,特殊的安葬方式也引发了一些家庭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一位老人将儿媳、孙女诉至法院,认为母女俩未经其同意对其儿子进行海葬,侵犯了她的祭奠权,法院会怎么判呢?
01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张先生因病去世。由于他的母亲已经81岁高龄,一家人为了老人的身体状况着想,共同商议向老人隐瞒了张先生去世的消息。
同年8月,张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为其举办了葬礼,除老人以外的其他亲属均到场参加,之后母女俩决定对张先生的骨灰进行海葬。
直到2020年老人才得知儿子死讯。2021年年底,她将儿媳及孙女诉至法院,认为母女俩未向其告知儿子死讯,也未经其同意便将儿子的骨灰进行海葬且不告知海葬地点,要求母女俩赔礼道歉、告知海葬具体地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母女隐瞒张先生死讯是出于善意,其行为合乎情理。作为张先生较为亲密的共居人,她们有权利决定采用海葬的方式对其进行安葬,海葬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形式也被社会倡导。
因此,母女俩以海葬形式安葬张先生并未构成对老人祭奠权的侵害。
但是,在2020年老人得知儿子死讯后,母女俩仍一直未向老人告知张先生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老人无法对儿子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老人平等的祭奠权,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什么是祭奠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权虽然不是法定类型化的具体人格权,但其体现的是生者对死者的哀思,符合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属于人格权中的“其他人格利益”或合法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建议,在行使祭奠权时,亲属之间应秉承尊重死者遗愿的第一原则处置骨灰、殡葬事宜,对于海葬、树葬等特别的安葬方式,最好提前立下书面遗嘱以备亲属遵循,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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