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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沐浴露入眼致眼角膜烧伤,品牌方:如果真有这种情况,产品早就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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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有江西IP网友称,自己使用广州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一款名为“浅香”的沐浴露时,沐浴露入眼,致眼角膜被化学烧伤,目前在进行治疗,现在眼睛也睁不开,无法正常看东西 5月11日,记者私信视频发布者询问购买时间等事宜,截至发稿前暂无回复,此外发帖中无实物商品展示,其曾在评论区回应是在超市购买。 同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包括“浅香个人护理旗舰店”“浅香旗舰店”在内多个官方平台,客服称图片中产品确为店铺售卖的洗护套装,品牌直营的产品都是符合国家标准,正常使用不会影响到眼睛,未收到伤人事件反馈,

“浅香产品PH为5.5-6.2,呈弱酸性,非常温和,一般洗发水正常使用,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有备案信息,成分符合标准生产,但不管是什么产品都建议避开眼睛,如果进入眼睛内,建议用清水冲洗。”

另据客服给出的检测报告显示,数据项目结论符合标准。 5月11日,广州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不可能”,也没听过有这样的反馈,进入眼睛可能会有不舒服,但不至于造成那种情况。

“我们做了很久、卖了那么多,如果真有这种情况,产品早就下架了,再说真有那么严重消费者肯定会来找,我们早就知道了。”

公开信息显示,部分“浅香”官方账号平台粉丝量近两百万,而该网友提到的这款产品在单平台旗舰店的销售额达到7000+。 湖南四新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刘波认为,若产品确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维权索赔,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若未能充分查证或仅凭主观臆断发布“避雷”信息,需注意或构成名誉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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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某超市红内裤事件,法院认定消费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带有负面评价的内容,超出合理维权界限,则构成对商家名誉权侵害。”刘波说。& V# ~7 L7 f7 x/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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