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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吸毒后辞职变毒贩 成都中院一审判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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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3:3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3 _$ j( k# w) E6 P& q
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7日讯(记者 杜玉全)“2010年辞职了,因为我吸毒。”从警务人员到涉毒犯罪,让曾经身为警察的王强倍感悔恨。今日,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上诉案。王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起诉,此前在成都中院一审中被判无期徒刑。
  I  `( T. m# Z- B  成都中院一审中,同案主犯吴波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受雇于王强的“驾驶员”方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三人提出上诉。今日,庭审围绕主犯是否在出租房内制造毒品,以及量刑是否适当展开。
. A8 m5 ]" ]+ A( {5 p  出租屋制毒被查 取保候审再因制毒被捕& J% l0 |  K1 ?3 X1 a: D# }
  2010年8月,被告人吴波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华北路的一小区租住房内制造毒品被查。公安人员在从房内查获搅拌器、电热板、烧杯等制毒工具和玻璃瓶、塑料瓶装的用于制毒的化学试剂及仿制式手枪1支、手枪弹27发、现金人民币32.7万元。2011年6月10日吴涛被取保候审。
: N3 H& n2 L* F1 p! Q# o  2012年1月14日,取保候审期间,吴波租下双流县彭镇某小区1606号房,并用来居住和制毒、贩毒。期间,还邀约表弟参与制毒,表弟为其打下手,购买制毒所需的烧杯、纯净水以及打扫房内卫生。2个月后,其表弟租下小区内另一单元的房间066号,并伙同他人在该房内制毒。
7 s. ~/ `% m2 h! r3 v, {2 Z  2012年3月28日下午,制毒窝点被警方查获,并当场抓获4名被告。查处大量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其中还包括手枪1支、手枪子弹30发。7 ~+ Z# y" C1 G7 m
  雇人驾车运毒被捕 辞职警察沦为涉毒犯罪9 F  _; A+ x( x1 W! z. R
  2012年3月28日当天被抓获的4名被告中,拥有大学文化的王强是其中文化水平最高的。庭审中,王强称自己曾是一名警务人员,分别在公安防暴部门、指挥中心、派出所等部门任过职,“2010年辞职了,因为我吸毒。”
: S/ s4 R+ s4 C/ m0 O2 D  对于从警察到毒犯的转变,王强悔恨不已。案发当日,王强雇佣方明驾驶租来的车辆将约1袋毒品从成华区崔家店北一路运输至吴波的制毒窝点。当日17时许,王强携带毒品与方明一起前往066房,进房后,王强并将带来的毒品放在卧室茶几上。
6 q+ w4 d8 t& D( i3 L. ~  10分钟后,公安人员在066房门外电梯口将欲乘电梯离开的方明抓获,进入066房后,将房内的其余被告一同抓获。警方对066房搜查,查获大量的制毒材料及制毒工具。; r2 B5 S9 i: i1 Z9 R$ H
  一审主犯被判死刑 王强被判无期& _8 v5 Y, M, Z" `
  在一审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长期贩卖毒品,还单独或伙同其表弟等人采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分别非法持有手枪1支、子弹27发和手枪1支、子弹30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O  |$ Q4 i7 g, x+ A) k9 Y
  被告人王强与方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运输,查获其二人使用汽车运输的毒品449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被判有期徒刑。
9 b& N8 h6 M" W8 C: Y% o9 m3 w  一审后,吴波、王强、方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日,四川高院开庭审理该案。该案将择日宣判。1 Z6 S0 V- @5 S) }" Q/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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