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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刘XX,男,四川省泸县人,务农,生于1981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板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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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特向你厅投诉泸县公安局云锦派出所及所长和户籍民警的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严重渎职行为。事实及理由如下:( g/ F) @ ?0 ?4 W7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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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XXX于2014年9月29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计划外生育一女孩,取名刘XX,系第二胎。由于贫穷,无钱缴纳巨额的社会抚养费,泸县公安局云锦派出所一直不给小孩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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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1日,根据《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21条的规定,我准备好了刘XX的医学出生证明和我们夫妻的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快递寄到云锦派出所,要求办理刘XX的入户登记,我也于2016年8月29日亲自去了派出所,要求派出所依法办理。+ z2 F" L: S! Z! i# K2 j9 Y5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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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锦派出所当时受理了我的入户申请。但是我妻子于10月12日前往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时,派出所告知她需要计生办开条子才可以上户。我妻子向云锦派出所户籍警说明了法律规定,并且我的代理人之前也将相关法律规定邮寄给了派出所所长。但是其仍旧不给我的孩子办理入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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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21条明确规定,新生入户登记是凭医学出生证明办理,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也必须办理上户。此外,针对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专门颁布了国办发【2015】96号《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该文件也明确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就可以落户。这个派出所及所长和户籍民警不可能连最起码的规定都不知道。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们知法犯法,故意行政不作为,严重渎职。! |6 [0 h* H2 [) ?2 x7 P
) h) Y' Y9 F$ j/ R! |% q根据法律规定,我的小孩上户根本不需要计生办的证明和条子,派出所的做法是实实在在的滥用职权,是明目张胆的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难道是派出所应为之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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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u4 \9 y1 M% P* ~ y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办理入户登记时只需要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就可以,但是云锦派出所却置国务院和四川省公安厅的法律规定于不顾,以当地的潜规则来肆意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利。不知云锦派出所哪来的底气明目张胆的滥用职权?恳请贵单位督促泸县公安局和云锦派出所依法履职,尽快为我的孩子办理入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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