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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以查处吸毒为名,强行与花季少女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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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0 17:07: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某日凌晨2时许,某派出所辅警张某在值班时,接到群众举报电话,举报16岁女孩李某吸毒,张某便将举报信息记下。

随后,张某在未向值班民警和所领导汇报的情况下,于当天上午交班后,独自一人着制式协警服来到举报的李某居住地址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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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找到李某的房东,随后房东将张某带至李某租住的房间,房东敲门后,正在睡觉的李某起床将房门打开,随后张某让房东离开,自己一个人进入了李某房间。

张某进入房间后询问李某是否吸毒,李某自称没有吸毒。张某便吓唬李某,称要将李某带其回派出所进行抽血化验、做尿检。李某实际是吸毒人员,自知理亏,当听到张某要将其带走时,吓得大哭了起来。张某见状,遂借机对李某说只要乖乖听话,可以不带回派出所,并暗示要与李某发生关系。李某因害怕受到处理被迫同意发生关系。

随后,张某将李某按倒在床,将李某睡裙脱下,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其后,张某离开现场。李某报警导致案发。

案发后,张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以张某触犯强奸罪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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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张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但同时提出,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关系犯罪已作为入罪情节,不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且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就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经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说法】张某利用辅警身份进入被害人住所胁迫被害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自首和赔偿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依法被法院采纳。

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关系犯罪已作为入罪情节,不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且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就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具体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应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被告人张某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强奸犯罪,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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