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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案例发生的时间有点久远,已经找不到判决书。但是案情是绝对真实的,来源于罗翔司法考试讲座中的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 W, c$ Y3 c" h. @; e# b2 p3 m
小芬与张三经人介绍成婚,在新婚之夜,张三喝的大醉,等小芬睡着后才进屋与小芬发生性行为,小芬睡得迷迷糊糊,尽管心里不太高兴,但是也不好说什么。
到了第二天晚上,小芬发现张三还是如此,张三在屋外徘徊,于是小芬这次留了个心眼,假装睡着,但是保持着意识清醒,张三见小芬睡着了,才偷偷摸摸的上床,又开始和小芬发生性行为,而这个时候小芬的意识格外的清醒,她非常确定昨晚和她发生性行为的人和张三不是同一个人!
# U$ W9 T/ `2 a% Y+ l5 q6 L3 R: p- k于是小芬把张三推开,质问张三是怎么回事?张三含含糊糊始终解释不清楚,在小芬的一再追问下,张三才向小芬坦白,原来,张三是一个赌徒,欠了一屁股赌债,为了还赌债,张三跟债主协商,新婚之夜由债主假冒张三与小芬发生性关系。所以,新婚之夜的那个晚上,确实不是张三,而是债主!
小芬得知真相后十分愤怒,决定要和张三离婚,可张三却因为性行为只发生了一半,执意要继续下去,双方在争执之下,张三开始动用武力想强行与小芬发生性行为。小芬在情急之下抄起床头柜旁的一把剪刀捅向张三,没想到一剪刀就把张三当场捅死了!
* E' n' c9 \0 r. J6 T小芬在发生命案后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小芬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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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三显然是个不折不扣的渣男,为了还赌债,居然瞒着新婚的妻子把新婚之夜让给了债主,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他人强奸自己妻子的共犯,即帮助犯。小芬没有反抗是误以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为张三,债主和张三是利用了小芬的认识错误而使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来说,小芬显然是不同意与张三的债主发生性关系的。
6 p9 j5 B- u& F% o3 W第二晚,在小芬得知事情真相后,显然其称要离婚绝非夫妻之间的小吵小闹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小芬要离婚的决心显然是坚定的。且其已明确告知了张三,在这种情况下,张三还执意要发生性行为显然是违背小芬意愿的,因此,张三的行为依法属于强奸。3 H; T1 u6 ~# i' _/ b
既然张三的行为成立强奸,那么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强奸可以使用无限防卫,在反抗强奸行为中致行为人死亡的,防卫人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 P) r- F, U- d因此,本案的正确判法应当为无罪!
2 [2 G! @. P3 ~ b: X! t1 s( J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的法律理论与法官的个人素养问题,很容易误认为只要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就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因此,张三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小芬的意愿都不构成强奸,故小芬不得对张三行使正当防卫,也是基于此,判决小芬故意杀人罪成立!只不过考虑到张三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小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 p7 I5 s. Q3 h, Q5 |: b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主流观点依然是丈夫不宜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主要是基于举证难的问题,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能明显的证明丈夫确实违背妻子的意愿,依然是可以追究丈夫强奸罪的责任的。目前有两种情形是可以追究丈夫的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的:
! B: S- D+ k) u* x- V5 Q9 P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6 k- Y% E% L* J3 h# Z
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m1 o7 G3 i* C$ j; p$ C
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强奸,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8 j: R3 m9 W- L/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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