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驾驶员张山 因为搞婚外情, 骚扰情人丈夫, 而被处以行政拘留。 被放出来后, 又收到公司的开除通知。 张山认为 公司不应该为此就开除自己, 故起诉要求赔偿。 公司解除与张山的劳动合同 是否违法?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知了这个案件。
因骚扰情人丈夫 被拘留后又遭公司开除 2018年5月6日,张山作为劳动派遣制员工被某公司派遣到大发公司从事生产工工作,他与大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大发公司每月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岗位为抱罐车驾驶员。 2019年6月1日,张山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员工手册》第十一章载明: 《员工奖惩制度》2.1规定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级处分,处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 该《员工奖惩制度》及《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早在2017年1月,就在公司二届四次职代会上通过,并在公司OA网进行过了公示。然而,工作上有条有理的张山,感情上却是一片混乱--他长期和有夫之妇王倩保持着不正当关系。2019年3月下旬以来,为逼迫王倩的丈夫离婚,张山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严重干扰了王倩丈夫的正常生活。最后,王倩丈夫选择报警求助,张山也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2日,大发公司告知公司工会,张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月15日,工会复函,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4月24日,张山正式收到了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大发公司以张山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张山的劳动合同。” 不服单位开除决定 遂起诉索要赔偿 2019年5月10日,张山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满仲裁结果,2019年8月26日,张山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大发公司支付赔偿金63350元,审理中,张山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大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6700元(2009年10月至2019年4月,7000元/月×9.5年)。 一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张山的月平均工资为6578.53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山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大发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并非社会的苛求,《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故张山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大发公司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不服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上诉遭驳回 因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张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山上诉称,“一审认为我违背了善良风俗及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这一认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明显过高了,如果我是公务员,这样认定还情有可原,但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不能因为我在生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就擅自开除我。”同时,他再次强调,自己所犯错误是个人的私生活,不是在工作中产生,也不是与同公司的员工发生,而且自己也已经受到了拘留的行政处分,即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已经承担了后果。“而且,大发公司的制度,都是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行为,不能擅自扩大到生活当中,而且员工制度规定的标准也有悖制度设立的原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他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大发公司辩称,张山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而且其行为也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山的行为虽然属于私活问题,但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大发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背了大发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虽然《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但该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大发公司据此解除与张山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故不属于违法解除。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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