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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带其婆婆妈(都在同一家庭户口簿)到广安市某医院就诊,请求家庭共济医保支付,医院窗口工作人员说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就不能进行职工医保家庭共济,然后打电话到该医院医保办,该医院医保办的工作人员还说经电话请示广安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也电话告知只能自己的亲生父母才能进行职工医保家庭共济,配偶的父母不能进行职工医保家庭共济。然后在广安医保微信公众号上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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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14号“第五条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3 O: w1 {' l/ p# h(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家庭成员的父母不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吗?从法规政策情理,广安市某医院的口头胡说都莫法自圆其说,请广安市医保局书面回复网民,并督促相关经办人员多学法规政策才不会出现这种大面积对法规政策不熟悉而侵犯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 ?2 J2 B- M8 ?' ^1 e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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