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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喝“祖传秘方”药汤后中毒身亡,供药夫妇犯非法行医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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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并无医生执业资格,云南一对农民夫妇靠掌握的“祖传秘方”草药,多年来为他人治疗产后手脚麻木症,最终导致1人服药后数小时内急性中毒身亡。

8月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了该案二审判决书,这对夫妇最终因犯非法行医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6年3个月。同时,法院还判决夫妇俩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

产后手脚麻木

女子服用草药后急性中毒死亡

张某、杨某夫妇均50岁出头,家住云南丘北县。判决书披露,两人均是农民,张某小学文化,杨某是文盲。

一审法院认定,经张某父亲传授后,张某、杨某夫妇掌握祖传秘方草药“保保拎”。多年来,夫妇俩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问诊治疗对象的病情,使用草药“保保拎”为他人治疗产后手脚麻木症。此前,张某庚因产后手脚麻木联系杨某,杨某了解病情后认为可通过草药“保保拎”治疗,便让张某庚找自己拿药,她与丈夫张某一起上山挖药。

2023年1月29日,张某庚夫妇来到丘北县双龙营镇某岔路口,张某、杨某夫妇将4副草药“保保拎”交给张某庚,杨某交代了服用草药的方法及禁忌事项,张某收取张某庚夫妇660元。当天23时许,张某庚在家按服用方法服用该中草药汤后睡觉,约半个小时后发生呕吐。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庚出现喘气严重、说不出话、无力等身体异常情况,半个小时后死亡。

后经鉴定,送检的草药根、呕吐物、张某庚胃内容物等均检出毒藜碱;张某庚的死因系服用含毒藜碱的“汤药”导致急性中毒死亡。

另查明,张某、杨某经警方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张某庚找其看病拿药的事实。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庚的父母及子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夫妇赔偿经济损失。犯非法行医罪

夫妇俩被判处刑罚并赔偿8万元

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各1万元。此外,判决张某、杨某共同赔偿张某庚父母及子女经济损失80454元;驳回张某庚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某夫妇及张某庚亲属均提出上诉。张某庚亲属恳请二审撤销原判,对张某夫妇加重处罚,并判决张某夫妇承担张某庚死亡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赡养费4万余元、交通费1000元。

张某夫妇的上诉理由是:他们仅是出售草药,未进行诊疗或医疗活动,一审认定其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罪名不成立;张某庚死亡应当是自身身体原因及未按照他们告知的方式服药造成的;他们没有犯罪和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二审庭审中,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不再坚持上诉理由,并称愿意赔偿张某庚亲属经济损失。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杨某、张某无医生执业资格,对求医者进行问诊并提供药物进行治疗,最终导致被害人张某庚死亡,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在诊疗过程中,杨某起主导作用是主犯,张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两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二审期间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张某庚亲属的上诉理由,法院表示,经查,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应支持。张某庚亲属没有举证证实交通费,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此外,经庭审后多次调解,张某、杨某夫妇均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因此,对辩护人提出杨某、张某自愿赔偿损失,希望对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今年4月27日,文山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改判张某和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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