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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出台“最严”禁烟令 今年将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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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4: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3亿  中国是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拥有3亿烟民和7.4亿二手烟受害者。
* @8 D7 `# H9 [; P2 g  100万
4 j6 S/ I; d6 j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我国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 C: K: l9 o! U0 T- C7 M7 [  昨日为世界无烟日,控烟再度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早在1997年,成都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后启用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3 }* k3 g' @* h. t; I
  四川规定:
$ B0 ]0 B8 {3 w" F& p+ t0 t- h3 U  公共场所违规吸烟 个人最高罚200元' p  C5 C7 \8 K/ Y! ]3 }" W
  据了解,成都市早在1997年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针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Z# Z% |1 T: ~) T+ k3 f" \. g
  2011年5月1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禁烟开始分头管辖,比如网吧、茶楼由文化部门执法;医院、餐馆由卫生部门执法。《办法》明确,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单位若不劝止,直接处罚单位;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
1 u* y$ l& T& T9 I8 j" T  市卫计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志春介绍,去年卫计委已向市人大立法委提出对《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进行修订,市人大立法委研究的意见是,待国家禁烟方面的法规出台后,再根据国家的法规从严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会进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立法调研。”在他看来,除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禁烟,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营造无烟环境也很重要。 $ R( P3 |3 \: M% p
  卫生执法:
) {. t, t# f; R; O3 e6 ~4 I  加大控烟力度 单位违规最高罚2万
1 P: ^3 P9 G$ K/ R3 _  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获悉,去年8月至10月,支队曾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上下联动,完成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餐厅7大类公共场所控烟专项工作。据介绍,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员近4000人次,对3000余户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摸清全市控烟工作基本状况。专项行动共计下达意见书3600余份、责令整改1907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0户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35户、罚款5户(皆为沐浴场所),罚款金额18000元。
( }1 Q5 I4 ]! |$ _) {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环境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邱蓉表示,今年我市将结合全国卫生城市复查工作,要求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督查,把控烟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公共场所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9 }: }! o7 P( X* f
  “专职控烟群体有限,市民也可以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邱蓉说,一般来说,禁烟公共场所都张贴有相应的标识及控烟举报电话。市民发现违规抽烟行为,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处理。
7 K7 O* X0 j" E8 X: t6 T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R% ?. }1 M5 r9 F
  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 \7 F; ]8 I4 A1 r% a- l  1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K3 Z0 X/ j* z! \  2 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 @" h! @6 m9 z: p' U, @& D; X0 n  3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5 J; u/ u" R: J" e0 z
  4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p1 r% K& m- e1 w; q  5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室内区域
: |# V0 l% Q# T+ f! {# I5 E  6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7 I0 J$ H% F& ~6 n7 R  7 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 Z3 j/ b7 e9 ]  8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U/ u: A* i0 l- c' ?8 H" q" h# N
  9 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O( ]# ^. V+ r$ `# c  f  成都晚报记者 李诗敏 胡科
( u3 l2 g" h$ s2 i1 K! W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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