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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嫂看护期间背对婴儿刷视频抢红包,约半小时后发现其面部朝下嘴唇发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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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起诉,法院一审判赔十余万2024年6月,育儿嫂张某受雇照顾刚刚出生几天的婴儿蒋某。同年8月的一天,张某将生病的蒋某放在床上睡觉后,便自顾自玩起手机,而蒋某已处于面部朝下的睡觉姿势。

当张某发现蒋某嘴唇发紫并送医抢救后,蒋某还是不治去世。此后,孩子家人将育儿嫂张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3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事发后,张某已经向婴儿家属支付补偿款3万元。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育儿嫂张某再赔偿婴儿家属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24年8月14日晚,育儿嫂张某将婴儿蒋某以趴着的姿势放在床上睡觉,并将蒋某的头侧向一边,一两分钟后,张某发现蒋某有面部朝下的情况,便将蒋某的面部再次调整为侧向一边,随后又自顾自背身玩手机。约20至30分钟后,张某去查看蒋某时发现蒋某是面部朝下的姿势,且嘴唇发紫。蒋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但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经市、区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蒋某死亡案件会商,认为事发时蒋某患有疾病,在死亡过程中,育儿嫂张某的不当看护致死者长时间处于趴卧状态,该状态可能造成胸腹部呼吸肌运动受限、口鼻部呼吸道口部分阻塞等情况,加剧呼吸功能障碍,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呼吸衰竭的进程。孩子家属认为,育儿嫂张某长时间、持续低头专注于操作自己的手机,包括打游戏、聊天、刷视频、抢红包等,完全忽视其对正在睡眠中婴儿的必要观察和监护责任,严重违反了约定及基本职业操守,未尽到其应负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职责。而育儿嫂张某认为,孩子家属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出生医学证明、死亡通知书、居民死亡证明只能说明出生和死亡的事实,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的看护行为与婴儿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专业育婴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将蒋某置于趴卧姿势睡眠,且背身玩手机未及时观察婴儿状况,其行为违反了基本注意义务,存在疏忽。根据会商意见及审查意见,被告张某的不当看护可能造成胸腹部呼吸肌运动受限、口鼻部呼吸道部分阻塞等情况,加剧呼吸功能障碍,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呼吸衰竭的进程,故被告张某的疏忽行为与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一审法院认为,婴儿蒋某的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被告张某的疏忽行为系次要因素。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被告张某的行为虽促进了死亡进程,但并非直接致死原因,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张某承担10%的轻微责任为宜。

此前,张某已经向婴儿蒋某的家属支付补偿款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育儿嫂张某再赔偿婴儿家属各项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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