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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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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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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一封公开信——九问京平所赵健主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       您好!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居民刘辉,身份证号:510702XXXX04210471(附件1),联系电话:1345XXXX330。因征收(拆迁)补偿纠纷,2016年6月21日我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贵所”)签订《征收(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京平合字(2016-356)】(附件2),贵所指派库建辉、李利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然而,在代理过程中两位律师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七次开庭五次不出庭,该启动的法律程序不启动,启动后的程序不跟进,合同满两年,代理律师单方毁约……   代理律师上述失职行为对我启动的多起行政案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我向贵所投诉无果,后依法向律师协会投诉。2021年4月2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本案召开了听证会,同年6月15日向贵所作出【京律纪处(2021)27号】《处分决定书》(附件3)。该处分决定认定库建辉、李利两位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违反了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认定贵所未尽到监管职责,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律协还向贵所发出【京律协建(2021)29号】《规范执业建议书》(附件4)。贵所及代理律师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复查,视为对处分决定无异议。      赵健主任,您作为律所负责人,身兼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职业发展导师等多项社会重要职务,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公众信任。基于上述事实,我谨向您提出以下九点疑问,恳请予以公开回应:, V+ E: n1 o: `" p( ?
       一、关于沟通态度  我曾多次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尝试与您及贵所沟通。您虽签收我邮寄的信件却未回复(注:文中八、九有详述),甚至将我的微信拉黑(附件5),短信不予理会(附件6),您的微信视频号也对我进行了屏蔽(附件7)。请问:贵所及您本人为何以这种方式对待客户的正当沟通?
2 f: [; g$ d. q& \% N3 |      二、关于诚信与责任的双重标准  针对我的投诉,北京市律师协会已向贵所作出《处分决定书》,代理律师还向律协提交了书面“反思信”(附件8),贵所一方面接受律协的处分决定,另一方面却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请问:这种态度上的“双重标准”如何体现贵所应有的诚信与责任?
1 k* I+ F9 f/ M0 ]$ ]; L, ^  O4 Y& J0 j      三、关于法律精神与执业伦理的践行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贵所在收到律协的处分决定后,理应主动向当事人致歉,协商赔偿,而非回避责任、加剧既有矛盾。请问:您作为律所负责人,是否认同并践行这一法律精神和执业伦理?
& o) x2 z0 a- \/ x: }      四、关于利害关系人无故缺席庭审  在我提起的(2023)京0108行初481号行政案件中,法院已明确认定贵所“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依法通知贵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附件9)。然而贵所仅提交书面声明,一审、二审均未出庭。请问:作为本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贵所为何不出庭?贵所仅提交书面声明而缺席庭审,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明?此举是否实质上影响了本案审理的完整性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7 K1 o& ?; T% Y  c     五、关于负责人应有的担当     2019年我与您同在【京平说拆迁(51)】群中,7月30日您曾在群内表示:“刘辉先生的心情可以理解……需要沟通好,共同努力吧”(附件10)。该表述显示您当时认同沟通的必要性,但随后您退出群聊,此后六年多时间再也未见到您就此事进行回复与推进。请问:这是否符合您作为律所负责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 N3 |0 ^; s% H6 |      六、关于公开宣传的真实性  贵所2024年9月27日在京平公众号发表《提升服务质量,共铸京平品质——全体律师大会圆满召开》的文章中称“在过去的执业生涯中,赵健主任近二十年无投诉”(附件11)。然而,我自2019年起持续投诉您、代理律师及贵所(网络记录可查),另我多篇微博投诉文章直接艾特赵健主任及贵所,你们也没有回应(附件12),文章中竟然说“二十年无投诉”。请问:京平所发表的此篇文章内容是否属实?您是否审阅过该文章?是否存在误导公众之嫌?& J% E1 |' Z1 w( s
     七、关于言行不一的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若律师背离该宗旨,不仅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更将动摇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贵所对外宣称“尽心、尽力、尽责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然而实际做法却与之相悖。请问: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是否符合《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o: @/ `' W5 E9 g2 T
      八、关于单方面将客户移出群     2019年8月1日贵所管理员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同一天将我从四个“京平说拆迁”群中移出(附件13)。为此,同年8月25日我向赵健主任邮寄《投诉信》“要求群管理员向我赔礼道歉”,8月26日贵所前台签收(附件14),但贵所一直未作任何回应。万般无奈,我于2019年12月29日在网络发帖《京平律所,请放下傲慢与偏见》(附件15),贵所仍未回复。请问:移除客户的依据是什么?贵所是否尊重客户的合理申诉权利?
% g) c/ T7 t8 @# [/ W; x# E     九、关于书面沟通的忽视     2019年9月24日,您签收了我通过EMS邮寄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反驳信》(附件16),但六年多来始终未获回复。2021年6月15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向贵所作出《处分决定书》后,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2021年8月25日我依法向贵所邮寄《赔偿申请书》,同年11月11日贵所向我邮寄《关于刘辉先生赔偿申请书的回复》,我对该回复不服,2021年11月24日向贵所邮寄《致京平律所回复的反馈意见》,11月26日前台签收(附件17),贵所收到信件未回复。2022年 8月1日我再次向贵所邮寄《赔偿申请书(二)》,8月3日前台签收(附件18),贵所仍未给予任何回复。请问:贵所是否建立有效的客户沟通与投诉处理机制?为何对正式书面沟通一再忽视?! O. [$ o5 O2 y, Z1 g9 y+ G
       综上所述,律师的工作不仅是履行合同,更应该真心实意地为客户着想,创造情感价值和信任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请珍惜“优秀律师事务所”及“优秀律所主任”的声誉。面对客户的投诉与质疑,做到不推诿、不遮掩、不回避,主动纠错,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回应关切,真正体现法律服务的公正与温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客户因服务不到位而产生不满,才能真正做到对得起客户的信任和律师职业的责任。在此,恳请赵健主任就我以上九点疑问予以公开回复,以澄清事实、化解争议,切实履行律师职业应有的社会责任。6 u# B. |$ ?6 B' E; v9 x, b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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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f3 c% z6 v2 g1 r" C   特此说明:本公开信于2026年1月5日邮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邮单号:1181067280248),1月7日律所前台签收,次日(1月8日)发信人刘辉通过手机短信向赵健主任告知此事,至今未收到赵健主任及律所任何回复,现予以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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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S+ k, ~( M0 c附件清单:    1、刘辉身份证复印件;    2、2016年6月21日刘辉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征收(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京平合字(2016-356)】复印件;    3、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出【京律纪处(2021)27号】《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4、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出【京律协建(2021)29号】《规范执业建议书》复印件;    5、刘辉微信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拉黑页面截图;    6、刘辉多次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发送手机短信记录截图;    7、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的微信视频号将刘辉屏蔽页面截图;    8、北京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第20页载明被投诉律师向律师协会提交了书面“反思信”截图;    9、(2023)京0108行初481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页面截图;    10、2019年7月30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在【京平说拆迁(51)】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1、2024年9月27日京平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称“在过去的执业生涯中,赵健主任近二十年无投诉”截图;    12、刘辉多篇微博投诉文章直接艾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及京平律所截图;    13、2019年8月1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四个拆迁群管理员分别将刘辉移出群的截图;    14、2019年8月26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前台签收刘辉向赵健主任邮寄的《投诉信》、邮单及物流截图;    15、2019年12月29日刘辉网络发帖《京平律所,请放下傲慢与偏见》截图;    16、2019年9月24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签收刘辉邮寄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反驳信》、邮单及物流截图;    17、2021年11月26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前台签收刘辉邮寄的《致京平律所回复的反馈意见》、邮单及物流截图;    18、2022年8月3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前台签收刘辉邮寄的《赔偿申请书(二)》、邮单及物流截图。  `; a0 V( N. K6 h2 e+ w& `! R
/ q7 U7 g& [8 l8 k" i! |* ]  |
   本公开信于 2026 年 1 月 5 日邮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邮单号: 1181067280248,该邮件1 月 7 日由律所前台签收。寄信人刘辉于次日(1 月 8 日),通过手机短信及微信分别向赵健主任、库建辉律师告知上述邮寄事宜。截至本公开信发布之日,寄信人尚未收到赵健主任及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任何回复,故特此公开发表此信。, F. U  T% ^  ^! `0 o2 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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