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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涉案物价格 同一鉴定公司三次鉴定结论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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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一个案子,三次均由同一家鉴定机构鉴定,但三份结论天差地别。最离谱的是,最后一次鉴定,我完全不知情,甚至鉴定时连物品都不存在了。”当事人曹先生说,“司法鉴定是判决的依据,如果连鉴定都能‘闭门造车’,那法律的公信力何在?”

纠纷起源——

因“一块广告牌”诉至法院

法院指定鉴定后,被告又申请重新鉴定

事情要追溯到2020年。曹先生是河南濮阳市范县某楼顶广告牌的权益人。他起诉称,濮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在未获其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6日期间,擅自在其拥有权益的楼顶悬挂广告牌。双方就租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20年7月14日,曹先生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确定合理的租金标准,曹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2020年8月25日,范县法院依法出具委托书,指定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期间的广告牌租金价值进行评估。

2020年9月5日,正大公司出具第一份鉴定意见书(濮正字〔2020〕第Z1034号)。报告显示:广告牌长24米、宽6米,月租金单价7480元,租赁周期7.2个月,最终认定租金价值为53856元

▲第一次鉴定结果

曹先生认为,这份鉴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合法有效。但被告公司提出异议后,申请了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

同一公司再做鉴定,价格却“少了4万多元”

法院未认可后,该公司又“在原告不知情下”做了第三次鉴定

法院准许了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令人意外的是,第二次鉴定仍委托了同一家机构——濮阳正大公司。2021年2月8日,正大公司出具第二份鉴定报告(濮正字〔2021〕第Z1004号),结论却断崖式下降至9900元,比首次鉴定的价格少了4万多元

。▲第二次鉴定结果

曹先生当即提出强烈异议。他指出,第二次鉴定的对象写的是“广告位租金价值”,测量的长度仅为20.8米,而他主张的是“广告牌租金价值”,两者并非同一标的。“这相当于用半块牌子的尺寸,去评估整块牌子的租金,明显偏差。”曹先生说。他的异议最终被法院认可,这份9900元的鉴定结论未被采信。

案件并未就此明朗。2021年6月11日,同一家鉴定机构——濮阳正大公司,又出具了第三份鉴定报告(濮正字〔2021〕第Z1015号)。

这份报告直接声明“作废”第一份53856元的结论,重新核定广告牌长20.8米、宽3.6米,月租金单价2229元,最终租金价值为16048.8元。

▲第三次鉴定结果

曹先生看到这份报告时,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从来没有申请过第三次鉴定,法院也没有通知我,更没有让我签字授权。更离谱的是,涉案广告牌在2021年4月12日就已经拆除了,6月份出的鉴定报告,勘测什么?依据什么?”

法院判决——

采信“第三份鉴定”判决,当事人上诉被维持

技术处:第三次鉴定是办案法官要求出的,并非依规送达

尽管曹先生在庭审中反复就第三次鉴定的程序违法问题提出异议——无授权、无勘测、冒用委托书,但范县人民法院最终仍采信了这份16048.8元的鉴定结论,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了判决。曹先生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标的额才几万块钱的小案子,审理拖了一年多,三次鉴定结果相差好几倍,最后一次居然在我不知情、广告牌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做出来。这样的判决,让我怎么服?”曹先生情绪激动。 ▲当事人曹先生看着法院以第三方鉴定结果作出的判决书,向记者讲述事件经过

与此同时,曹先生提供了一段2021年7月20日在范县法院立案大厅录下的对话录音,其中涉及与法院技术处负责鉴定委托的工作人员王某的交谈

。2021年7月20日,曹先生在范县法院立案大厅,联系该院技术处询问第三份鉴定相关事宜。当事人供图

录音中,王某明确表示,她对这份2021年6月的第三份鉴定报告全程不知情。她是事后接到鉴定机构电话,才得知这份报告是由案件承办法官“要求出具的”。报告出具后,也并非通过技术处的正规流程送达,而是由法官直接从鉴定机构取走。

王某在录音中还强调,如果技术处依法委托第三次鉴定,必然要重新取得当事人曹先生的授权签字、标注新的委托日期,并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绝不会背着当事人操作”。第三次鉴定所使用的委托手续,仍然是2020年8月曹先生首次鉴定的授权书,没有新的委托书。

多方回应——

范县法院:一般不允许同一鉴定公司连续做鉴定

鉴定公司拒绝回答涉案报告的情况

中级法院:虽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属于违法,驳回上诉

4月7日上午10时许记者以市民的身份联系范县人民法院,对于在案件中存有争议的物品价值,一工作人员介绍称,会委派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予以鉴定。

对于“首次鉴定后仍存争议”的情况,该工作人员介绍,会由系统再随机指派鉴定公司重新对物品做出价值鉴定,“一般不会允许同一家鉴定公司连续做鉴定的,现在都是由系统随机委派,已经不会指定鉴定公司了。目前范县有鉴定资质的公司就有很多家。”

在得到范县人民法院对于“同一鉴定公司重复鉴定不妥”的答复后,记者尝试联系此案的办案法官郝某某的座机电话,显示已为空号。随后,记者联系其私人电话,无人接听。

天眼查显示,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7日下午2时许,记者通过该企业的工商信息联系到其法定代表人毛女士,在核对身份后,记者询问当年三份鉴定报告的情况,对方听到后便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后,对方称:“我没有做过你的报告。”紧接着挂断了电话,再次拨打已无人接听。

之后,记者通过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的判决书看到,中院对此明确称,由曹先生提出的第一份《濮正大评估(2020)Z1034号评估意见书》,已于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作废;而第三次鉴定报告时,因案涉悬挂广告标识的钢架设施已经被他人拆除,不具有另行鉴定的客观可能性。虽然一审中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采信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濮正字(2021)第Z1015号鉴定评估意见书并无不当

。曹先生告诉记者,他已于2026年1月23日将情况反馈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政治部工作人员对接后尚未予回应。下午3时许,记者尝试联系该院政治部公开电话,无人接听。

律师说法——

法院存在多处违规行为

小事件影响的是大公信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介绍,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二条,鉴定须由法院技术部门统一委托,审判部门不得自行委托。本案第三次鉴定系承办法官绕过技术部门直接要求出具,且使用已失效的旧授权书,违反了内部职能分离的强制性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原则上应委托原机构以外的机构;即便委托原机构,也须更换鉴定人。本案三次鉴定均由同一机构、同一鉴定人作出,程序明显违法。

与此同时,涉案广告牌在第三次鉴定前已拆除灭失,鉴定机构无法勘验,属于“无源之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明确: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不得作为根据;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不得采信。二审法院既承认“不具有另行鉴定的客观可能性”,又采信基于灭失标的物的鉴定结论,逻辑自相矛盾,混淆了“程序瑕疵”与“证据无效”。

韩朝泽表示,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程序瑕疵”与“程序严重违法”。程序瑕疵通常指不影响实体公正的轻微技术性错误,可通过补正解决。而本案涉及:无合法委托手续、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与质证权、依据已灭失检材进行鉴定——均属实质性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他呼吁,本案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关乎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运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坚守排除规则,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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