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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3未成年人建“杀手群”抢毒贩 致1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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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1:0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得知某人在做毒品买卖的“生意”,认为毒贩有钱,男子伙同3名未成年人对该毒贩实施入室行凶抢劫,共抢得毒品麻古 0.8 克、冰毒1.4克、海洛因17克及500 余元现金,并致屋内人员一死一伤。  近期,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由毒品而衍生的抢劫案做出审结。被告人何均伟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严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均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 u7 t; W# R+ d# D' M  A
+ Y7 I5 P& {: B& T9 F6 i% H$ ~5 W% |  得知毒贩信息 男子衍生抢劫念头
1 H. f% T4 l& ]  T# k' a/ W  2014年4月,何均伟与唐华、康雁在网上通过唐华建立的名为“招雇佣兵杀手”QQ群认识后,三人建群讨论毒品和假钞。得知毒贩何胜明在做毒品买卖的“生意”,何均伟认为何胜明有钱,提出抢劫该毒贩。三人一拍即合,准备实施抢劫,期间邀约张辉参加。其中,唐华、康雁、张辉均是未成年人。
5 G$ W% E- ]' d  4月13日、14日,四人开始着手实施抢劫行动,并做了具体分工。+ w( ^' t  {# g
  15日凌晨2时30分许,康雁、唐华、何均伟来到何胜明租住房楼下与张辉会合,四人手持匕首和西瓜刀上楼。, Z6 p8 \! x4 N; A" t6 q, q- P
  B
8 P1 `9 h  H/ R  里应外合 租住房内发生激战
# O6 b- |2 d: W/ C3 @) l  张辉先行,顺利潜入何胜明的租住房内,当确认房间内只剩下韩阳、何胜明、张朝三人时,开门让三名同伙进入室内,随后何均伟一脚将正从卧室走出来的韩阳踢倒,并将韩阳推打至卧室床边;唐华持西瓜刀砍击了正在尖叫的张朝背部和右手臂各一刀。此时,唐华见何均伟未控制住韩阳,随即上前持匕首朝韩阳左胸部捅刺了一 刀,何均伟也持匕首朝韩阳右胸腹部捅刺了一 刀。  @/ f* c% U) u
  与此同时,康雁和张辉持刀追赶从卧室逃往阳台的何胜明,威胁何胜明拿出了4包毒品和500余元现金,张辉还拿走屋内三人的手机。
( t; h  q, g( i, i; M; X0 L' X  C
  j, V0 P7 L8 E) z& l' E  逃离时再刺数刀 抢劫致一死一伤
, n* P! g! v* Q! _6 S1 \  逃离现场前,因害怕韩阳、张朝不死,康雁又持匕首切割了韩阳的颈部数刀,张辉也持西瓜刀砍击了张朝的颈、肩、背部数刀。韩阳当场死亡,张朝全身多处受伤。
( a( t( R( {; F  经鉴定,被害人韩阳系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张朝外伤致左锁骨开放性骨折、脱位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多处锐器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从扣押的19.2 克毒品可疑物中分别检出甲 基 苯 丙 胺 成 分 和 海 洛 因 成分。
2 U# k% K# ]/ u& w- N, b* k. `  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何均伟在云南省鲁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k' R6 @. z; m( @# e$ c) S+ c  D, ?. \) G# ]5 ^$ O
  主犯被判处死缓 无人逃脱法律严惩  N$ L& `9 D: E
  本案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已报请四川省高级法院复核。$ p5 L; N5 r$ F1 n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均伟伙同其他同案人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均伟等人在共同入户抢劫中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被告人何均伟与同案人唐华、康雁合谋杀人抢劫,并进行任务分工,作案时亦共同对被害人韩阳进行捅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均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 H( X4 k% k$ J' G4 E6 C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均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均伟与同案犯唐华、康雁、张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23798.5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1 v' h3 t, @8 s
  除主犯何均伟外,本案涉及的3名未成年人与毒贩何胜明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除何均伟、何胜明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s, [0 C" x5 ~  L$ H  李玲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李庆 梁毅! H* \9 `: e( G$ Q*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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