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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财死害活人——浙江建德市人梁伟芳贪财致死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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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03:12: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写在前面】四年前,浙江省建德市刑释解教人员梁伟芳(男,未婚),经公证债权转让的形式,为本省温岭市债权人陈程(化名)追讨250万元债务,随后故意隐瞒贪占已追回其中的60万元。债权人陈程及其独生子陈彦宋(化名)得知后,便强烈要求再经公证转回自已的债权,可梁伟芳不肯配合并拒绝多次……
4 o, `+ {2 v$ i1 Y( B       梁伟芳在其老家农村某村民家打牌出来的一天深夜,被债权人陈彦宋及其同行的朋友堵住去路,梁伟芳在负隅顽抗、挣扎逃脱时腿部受伤,不幸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2岁),正印证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之古言。从而导致债权人陈程债务缠身,其独生子陈彦宋(未婚)而立之年又被判无期而申诉……而死者梁伟芳年逾古稀之鳏父老年丧子,亦将苦痛终老……可其亲属至今仍财迷心窍地无理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之双倍民事赔偿,才肯出具刑事谅解书。# p/ B9 Y$ N4 `# t" P$ D
       主办本案的公、检、法机关一致认定被害人梁伟芳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梁伟芳以帮助被告人陈彦宋要债为由获取债权,要回部分债务后不仅未主动告知陈彦宋,更不愿将陈彦宋应得部分钱款给付陈彦宋,且不肯配合将原本属于陈彦宋一方的债权转回,进而激发双方矛盾,引发本案发生,在本案引发上存在重大过错。——摘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第25页。
1 F$ C5 b# }/ p2 F$ X4 @- d  i. ]5 v  u( h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
. A; U' y, \4 \. [( r
, H2 [* B0 z) L+ K      时光回朔到2014年初,浙江省温岭市债权人陈程有一笔250万元的外债难以收回,全家人愁涌心头。首先信任是合作的基础,陈程之独生子陈彦宋便提出请亲如兄弟的本省建德市梁伟芳外地人来出面讨债。陈彦宋及其父母出于对梁伟芳的信任,经协商讨回部分按比例双方分成,并通过公证将债权转让给了梁伟芳。
* ^3 T. B: |) z6 t7 p% e( {4 k. [6 v$ o6 ^* ^! e$ f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3 @1 G) y7 c3 I( l! M: n. m8 ]( T& n( u  y) n% i
      面对丰厚的提成比例,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及生活来源的梁伟芳,采取非常手段不久便追收到了60万元,但他故意隐瞒未告知陈彦宋及其父母并支付相应款项,利用这笔钱款购置房产与车辆,同时花销于生活所需和打牌赌博等……
  H1 I* t2 X- {
: R% A$ f3 N: t6 f          债权之争惹祸端& E. }! m# L- S

: {6 b7 _( i2 _# o' \& c" _       陈彦松得知后便多次要求梁伟芳转回债权,但均未得到配合。随后,债权人陈程曾几次专程从浙江温岭市前往数百里之外的本省建德市梁伟芳农村老家洽谈……2015年12月3日,陈彦宋与梁伟芳相约到温岭市公证处解决债权转回问题,但终因双方意见不一梁单方离走而未果。
" y* T2 u9 a6 O3 s: ^7 b  B        两三天后即同月6日晚,陈彦宋便约上三四个好友前往浙江建德市梁伟芳老家农村跟踪寻找,准备饲机带走在附近某村民家打牌赌博的梁伟芳。次日凌晨时分,当梁伟芳走出某村民家欲驾车驶离时,陈彦宋便堵住去路并与同来的其中一位朋友强拉硬拽梁伟芳下车,均被其挣扎逃脱。
2 f* i5 {, X! \; r& M       欠人钱财的梁伟芳在老家农村深夜被找到时,居然仍然如此逃债!气急交加的陈彦宋顺手摸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小刀吓唬梁伟芳别想逃跑,谁料要钱不要命的梁伟芳乱蹦之左腿撞刀致伤,因为当时当地处于深夜及乡村,救治条件受限而抢救无效死亡。
# y! L( `6 x, j! @6 {7 g; u/ F: ?) H3 A$ P
          过失与故意之争议$ X5 R' X' Z/ f! [* s- V

# I8 m/ E; H7 ?; p        然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陈彦宋却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被驳回维原。作为本案被告人陈彦宋的辨护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向义律师认为:被告人陈彦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次联系本案被害人梁伟芳未果的情况下,因念及昔曰友好旧情,还是想再与梁伟芳坐在一起好好和谈……不料发生如此严重后果,纯粹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 \# z: S" T3 a9 b/ A# g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高级四级法官肖益华根据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及被告人陈彦宋辩护律师向义的辩护意见而认为:引发本案的被害人梁伟芳首先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本案被告人陈彦宋并无主观伤害被害人梁伟芳的故意,没有伤其伤其致命部位。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是受当时当地处于深夜及农村的抢救条件限制,按情理及法理在量刑时适用“过失伤害”较为适当。而一、二审时以被告人陈彦宋系累犯(尚在申诉中)而加重判处,本案应依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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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网首席记者 易彧
3 O, F% `2 s3 F3 y: P8 N+ R) R  编辑/胡晓 编审/旭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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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8 20:47: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南充
火星人 发表于 2018-12-6 07:50 # w6 y' l1 L: X# ?- o6 c8 p4 F
陈彦宋申诉案至今还未立案,不知公正在哪里。

2 _! m5 c% _9 e) x( y0 c* ~8 o跟进哈
) ~! y5 Y5 p$ R3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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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6 01:44: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沙坪坝区
冤如六月飞雪,法律不相信浮躁,建议司法人员常抄一下“故意”这一词语在《辞海》中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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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5 07:53: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绿叶333 发表于 2018-5-4 13:20
5 x6 k5 c* l( i梁在当地发生死因后,当地老百姓说,陈彦宋是在为民除害,梁拿了陈60万后在村里是一个大款老板了,摇无扬威
. F7 x0 L+ }* I, s
当地百姓称:梁伟芳之死~是陈彦宋为民除害!充分说明梁在其家乡作恶多端~祸害一方,亦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  G; b2 O/ C) j: L
“为民除害”——应是发自建德百姓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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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1:31: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宁波
梁的贪财行为,眼睛里只有钱财,心里一点情都没的后果害了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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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1:57: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绿叶333 发表于 2018-5-4 11:31 # y5 }2 M& U6 u2 p
梁的贪财行为,眼睛里只有钱财,心里一点情都没的后果害了好人
% F( l% U  r; q  a5 X# L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浙江省建德市人梁伟芳,恶意侵占好友陈某钱财,命丧黄泉,害人又害已,害得陈某身陷囹圄,我们为陈某鸣不平!
2 l3 W8 @$ ~% 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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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4 12:03: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绿叶333 发表于 2018-5-4 11:31
  J0 V( t8 p! p3 D! ]梁的贪财行为,眼睛里只有钱财,心里一点情都没的后果害了好人
- u5 t2 ^3 o4 m: b) I
言及入木三分!!!
9 T! _( I0 E* n" i“钱财如粪土~仁义值千金”这句古言究竟还有多少人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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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2:05: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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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2:08: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梁的过错,换位思考,任何人都可能会这么做!
# v4 U- w6 ]7 ]& m7 e1 S3 Y; H& Q/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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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2:09: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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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4 12:10: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顺行222 发表于 2018-5-4 12:05  V$ |  Q: ^% W$ M7 p4 s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 `' j, i5 N/ l6 J  S  L+ G8 A说得很有道理与哲理~善恶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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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2:14: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弘扬正义$ ?2 M* Y8 b2 x1 h* \% b1 M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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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2:14: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不义之财莫想,不义之事莫做,这是为人准则!
  h4 i5 A1 S- z7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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