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媒体四川讯(记者:肖勇 张艳 李飞甫 赵欣)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里面十分庄严肃穆。这里将要开庭审理嘉陵监狱民警陈小康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非法侵占监狱基层民警个人财物一案。 今天到庭参加旁听和出庭的有:四川监狱管理局督察处等4人、嘉陵监狱正副政委、监察科长、监区长、特警队、监区及监狱医院的民警以及组干科科长、嘉陵监狱代理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及其他各界社会人士。 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一声:“现在开庭”,原告当事人(原告的代理律师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出庭)和被告的代理律师及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双方就被告扣留/收缴原告的平板电脑近两年之久,被告是否应该退还原告被扣留/收缴的平板电脑一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而是行政机关内部问题而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以该案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问题,而是属于民事案件请求法院公正、公平的判决。 据了解:2015年7月13日晚,原告陈小康在监区分控中心值班时(值班时间为当日17:30至次日8:30,共计15小时),凌晨时,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督察处到一监区督查,查到原告陈小康在监区分控中心值班看监控的同时在看电影。督察处的同志现场对陈小康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询问,并同时检查了该平板电脑,核实了该平板电脑无通讯功能,询问结束后,督察处的同志对该平板电脑予以扣留/收缴。 2015年8月18日,嘉陵监狱以陈小康违反《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携带违禁物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给以陈小康本人记大过的处分。 庭审上原告陈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2015)6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民警将违禁物品传递给罪犯属于违纪行为,应当开除,且文件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那么按照该文件规定民警持有而并没有传递给罪犯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 S- M" `! S K7 Z0 U+ u! Y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n4 o+ y3 [7 r! y% L$ b8 ^" Q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H2 i5 q! R- g+ Y' @& Y0 T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N5 S5 l; `/ t. p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w7 {7 Y3 s: B3 I) _1 F! Z n) Q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7 m: d7 @' [5 s7 f' W6 g. U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扣留/收缴原告陈小康的平板电脑两年时间之久是否应该返还?本网将继续关注。 警务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 图为:司法部(2015)6号文件 图为:司法部(2015)6号文件 图为:司法部(2015)6号文件 图为:司法部(2015)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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