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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凌晨KTV包间被玩具手铐锁住 1人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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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4:40: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开玩笑俩朋友大打出手* t1 c* V* Z% [" G8 a
2016年11月28日凌晨,张某和几个朋友在甘井子区一家KTV包间里唱歌喝酒。零点四十分左右,另一个也姓张,外号“老四”的男子带着一名女子“娃娃”来了,大家看到“娃娃”都愣了,没想到“老四”会带她来,气氛有点尴尬。
. J) S% {' q+ C原来这名女子姓宋,朋友们一直想撮合她和张某,但前一段时间,两人为琐事发生矛盾不欢而散,此后没有再联系。+ V) ~0 q' f8 s8 o4 I/ \3 s
进了包间后“老四”和“娃娃”就分别坐在了张某的两旁,张某不大乐意,嘴里嘟囔着“带她来干什么?”“你什么意思啊”……“老四”和宋女士听不过,跟他争吵起来。# a8 G0 H% j( d$ A/ Q
随后,“老四”拿出一个玩具手铐,他先是把自己和张某拷在一起,过了一会儿又开玩笑地把张某和“娃娃”的手拷上了。没想到张某突然恼羞成怒,他猛地站起来敲碎一个空酒瓶,用手里的半截酒瓶子指着“老四”喊:“你耍我呢,信不信我扎死你,赶紧打开手铐。”2 \$ ^" F# Y8 }5 b5 _
“老四”便松开了手铐,但张某怒气未消,朝着“老四”鼻梁骨就是一拳。这下“老四”的火气也上来了,站起来和张某撕打起来。! @( @; n) M5 Q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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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2 o2 ~# n" m. }0 r
一人被捅抢救无效死亡4 Z& D1 g) s. ~& `, t- K5 [
两人扭打到包间门口,“老四”滑倒了又站起来,不一会儿又滑倒了。坐在地上看着弯腰准备攻击他的张某,“老四”的右手从裤子后兜里掏出一把弹簧折叠刀,按开后朝着张某刺去。
2 V6 O9 [! \2 m' u  a包间里的其他人始终在拉架,终于把张某拉到包房外面的走廊时,大家才发现他的左胳膊上被捅了一个窟窿眼,胸前也都是血。众人马上打车把张某送到了医院,并拨通110报警。“老四”在医院交完钱后,把妻子叫了过来,自己则回到了自家面馆。% ?1 R* Y9 N7 U1 f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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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凌晨,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肺破裂、心脏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不到一个小时,警察在面馆找到了“老四”并将其带走。2016年11月28日,“老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 e; ?7 D6 {* s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  `- E0 t1 R: j' h
    2017年9月6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老四”犯故意伤害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s7 o6 i8 \3 J4 z2 g
    “老四”张某某辩称,他并未用手铐将宋某和被害人铐在一起,被害人先攻击自己,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是出于自卫造成被害人死亡,故其属于正当防卫。/ ~* \* G: ?. D5 H7 L5 i! s! S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醉酒的被害人因自己和宋某的手被铐在一起,持半截酒瓶威胁张某某将手铐打开,其行为已对张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的严重危害,因此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范畴;作案工具未找到,仅有张某某供述用刀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张某某积极救治伤者。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老四”构成故意伤害罪。
    0 x. ?, G2 c. _" c. N( I  d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身体,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 K) p  e! H- a8 W9 f( `" S
    ! a4 V" h4 f: ^( ^0 `/ h% H  h
    , \  ]( Z# J+ g  ]3 l△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z9 o6 _: F7 I: t# h* e
    关于张某某是正当防卫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场多名证人证实,张某因不满“老四”用玩具手铐将其和宋某铐在一起,用拳头击打“老四”,继而二人发生厮打;证人夏某和庄某均证实,被害人张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时手中已无半截啤酒瓶。因此,两人在厮打过程中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都不具有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正当性要件,且在张某酒瓶已被夺走的情况下也丧失了防卫的紧迫性,而张某某却持刀造成被害人身体两处受伤,其中一刀深达胸腔,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_* T- q8 P" Z2 k* ^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有救助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予以处理。4 G" S' D# @7 c, j( s
    法院判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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