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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判决已四年,为何执行难? 2014年7月1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饶中院”)作出(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17号判决,判决被告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利住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地”)欠款人民币9247621.5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12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
, r/ X% _. i. E' f 2014年12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2014)赣民二终字72号判决,判决佳利住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新天地支付欠款本金9247621.55元,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9 X4 f2 ~8 J7 a V 2015年1月15日,上饶中院作出(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18号判决,判决被告佳利住宅十日内偿还原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佳利发展”)欠款人民币5130686.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R9 X! K T) [0 o$ q1 R' F 后佳利住宅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佳利住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5 M+ G. u$ n+ v5 O
2015年1月4日,上饶中院受理佳利发展、新天地申请强制执行佳利住宅一案。
1 e1 Y* |! `4 b, C }# g 2015年2月10日,上饶中院查封佳利住宅13套房屋,此后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在两公司多次要求下,上饶中院曾于2018年8月,启动了对佳利住宅被查封13套房产的评估程序。在申请执行的当时,上饶中院以白省魁一案没有判决为由,暂停了该案的执行程序,导致该案至今没有任何进展,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佳利发展和新天地的合法权益。
" B. x$ h, r0 F* q S 现白省魁一案的判决生效已久,且判决明确该案与佳利住宅没有任何关系。
5 k6 F! N9 T7 {) ^2 Z 上饶中院应立即恢复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启动对被查封标的物的评估、拍卖程序,尽快实现佳利发展和新天地共计2300万元的债权。
: P, [8 x# q& b9 ?3 b3 _ 希望上饶中院给佳利发展、新天地两公司一个说法,也是给广大市民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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