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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年近三十的女子认识了自称手握两套房还月入过万的男子,怀孕后很快结婚,不料,婚后却发现男子是无业游民,遂生气离婚。女子要求男子支付孩子抚养费时,男子的做法却让人大跌眼镜。董女士已经快三十岁了,但是她还没有结婚,期间熟人给她介绍过几个,都以失败而告终,这让董女士很苦恼。在她不断怀疑自己,对婚姻不抱希望的时候,她认识了单身男子黄先生。(案例人物均为化名)6 z+ p3 f7 _+ M; a1 ^" z
一次朋友聚会上,朋友介绍了董女士和黄先生认识,两个就聊了起来。聊天时,黄先生表示,自己34岁了,是某公司的销售总监,收入每月都过万,而且在上海已经全款买了两套房子。
, ^* A' e! }) Y董女士一听条件很不错,心里比较满意。而董女士大方得体的表现也让深得黄先生的心,所以两个人当场留了联系方式,后期一直保持着联系。' _% @" D" y+ o0 l q
一来二往,两个人恋爱了。但是,黄先生表示他们公司,经常因为业务安排他出差,所以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并不多。董女士心里很不舒服,慢慢地开始抱怨发牢骚。
/ \, ^& n4 D0 }' j没想到,一次见面时,黄先生把自己两套房子的房产证的照片拿给董女士看,还表示,自己出差是为了更好的挣钱养家,不能丢了工作。一番甜言蜜语,将董女士的心又融化了,董女士也更放心了,将自己的身心,完完全全的交给了黄先生。% M# H! M9 ]) f: K- o* N& G
就这样,两个人聚少离多地相处了一年多,董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让她很高兴。因为她已经快三十岁了,这是她第一次怀孕,所以她一定要把这个孩子留下来。于是,她找到黄先生,黄先生本不想要,但董女士态度坚决,出于无奈,两个人才领了证,结了婚婚后,两个人的生活状态并没有发生太大改变,董女士还是一直住在自己爸妈家,而黄先生也还是不断的出差。# v' B9 Y2 K: n& I# \ _
很快,他们的女儿出生了,本以为孩子的到来可以让黄先生收收心,没想到,事与愿违。黄先生不仅不经常回家看孩子,照顾孩子,更是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 a$ v0 `8 ~! {
因为董女士工作很一般,自己爸妈家家庭条件也一般,所以抚养孩子的压力越来越大,而董女士想着黄先生收入可观,所以要求黄先生给他们母女一定的生活费。: w8 l! G& P( E" j. r# H6 w8 T
没想到,黄先生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这让董女士很生气,也很疑惑。于是,董女士开始调查老公,这一调查,竟发现了大问题。
, {: v+ G: O0 {& s' p* M原来,黄先生并不是公司的销售总监,他根本没有工作,是一个瞎混的无业游民。他每天除了打游戏什么都不干,他的吃吃喝喝就靠出租一套房子的租金收入1700元。
0 A2 _9 D$ H, X, {, _2 l9 v这样事实给董女士当头一棒,她感觉自己被骗了,所以一气之下将老公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最终,法院表示,孩子由母亲抚养,而父亲黄先生要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 x+ O) b/ ?0 j) \2 l
但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黄先生连这一千块钱都不愿支付,竟然表示,将孩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抵消这一千块的抚养费。4 x H# J# \- u
董女士看着黄先生的这个态度,彻底心凉了,她拒绝了黄先生的意见。最终,法院对抚养费问题进行了强制执行。
1 h1 Y& \6 R" {9 c! [; X& `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首先,黄先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1 r9 X8 _1 |& q C3 Q# O《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 [3 y' w" \本案中,黄先生婚前隐瞒自己没有工作的情况,婚后也没有如实相告,有孩子以后也是董女士一个人带着孩子,黄先生连抚养费也给不起,这些行为不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利于家庭和谐,更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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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 r9 U: F4 P, E5 J. L其次,黄先生即使离婚,也免除不了抚养孩子的义务。
' W+ I$ v) l8 V《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X& ]1 u# C6 A1 U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o2 ^$ ^' \, Z$ J( z
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使黄先生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多少经济收入,但其已经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有血缘关系,黄先生有义务抚养孩子,支付抚养费。
1 f' w+ J3 k& }- j( y/ [2 c所以,黄先生租金收入应该优先保障孩子的抚养。然后,黄先生构成诈骗吗?
3 Q. y7 ]; T6 S- I% W6 U6 d' b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Y& [% t9 H% U严格来说,黄先生骗取的是感情,而不是财物,法律规定的诈骗罪,前提是骗取财物,对于感情欺骗,并不构成违法犯罪,所以黄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 K, {+ }- n0 N& n! r7 t- d, [2 X3 r
最后,董女士可以撤销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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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民法总则》只有胁迫的婚姻才能进行撤销,但是《民法典》出台以后,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也可以撤销婚姻。
$ D6 e' i, w' Z所以,撤销婚姻只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胁迫的婚姻,一个是隐瞒重大疾病,黄先生把两个都不符合,董女士也无法撤销,只能选择离婚。. M7 t; S) |5 q l" i$ v8 V/ {$ o
婚姻不是儿戏,选择恋爱对象一定要擦亮眼睛,不然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G3 X& y0 i& P0 I K+ ^* C# H1 h) I
对此您怎么看?。- n V6 X. H0 \+ }1 U: i7 Z: H3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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