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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7日,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判令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欣都公司)承担195万元借贷连带清偿责任。1 g4 O0 U6 s, l. I; C% f
对于法院的判决,欣都公司称,这是一起相关人员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财物,损害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严重不符,我们公司背了”黑锅”。2 s' R7 K1 O: ]3 B$ t+ T9 Q% L# t
2010年12月25日,王兴发与四川欣都建设公司签订《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商定由王兴发以欣都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通江县“阳光鸿运”房地产项目。2013年12月该项目崩盘,王兴发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5 @3 ]- @5 B. [) u9 m 2013年12月15日,李福龙(系与王兴发开发的“阳光鸿运”项目隐名合伙人,被判与王兴发同罪)在向“某”(时任通江县司法局基层股长)和杜“某”鸿(时任通江县司法局副局长)处借款,拟用于“阳光鸿运”项目建设,他们提出要求欣都公司为该借款担保。# p- ?3 F/ y. a$ _* Q
欣都公司当时约定:如果该借款能真实发生,且用在“阳光鸿运”项目上,公司愿意担保。李福龙、向“某”随即表示保证后,欣都公司在李福龙提供的借条上的担保人一栏处盖了章。3 O9 q* l# f' n; m0 G
而后,王兴发、李福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爆发后,杜“某”鸿与向“某”便向欣都公司称:李福龙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要求欣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欣都公司随即向向“某”回函称:本公司及阳光鸿运项目并未收到此笔借款,借款也并未发生,欣都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 g5 o6 x+ O' Z' x% l" F- x1 w 2014年8月18日,向“某”将李福龙和欣都公司一并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
# M" r* n2 X5 w& c! [0 O 在判决时,诉讼查明的事实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极大地损害了欣都公司的合法权益。% J! }% C* i$ @5 C3 h
庭审中,当事人向“某”陈述:该笔195万元的借款是全现金交给李福龙的,这195万元是向“某”的朋友朱江用麻袋专车从上海送到通江县司法局楼下,并叫同事刘多亮一起帮忙将195万元现金抬到杜“某”鸿办公室分的账,向“某”同时还陈述:在办公室里,向“某”给朱江立下借到“朱江现金195万元及5万利息”的借据后,从朱江手中拿到195万元现金,随后向“某”将该借款交给了李福龙,李福龙将欣都公司的担保书交给了向“某”;李福龙收到195万元借款后,随即将其原在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处的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余款被李福龙带走,后有偿还了其原在将新林处的借款。" l3 t% [( }5 q- N& n
对向“某”在庭审中和法院对其作的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上述事实,在采访中欣都公司负责人强烈质疑,认为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重大问题:
, W8 k6 u, `" B1 W* } S+ e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向“某”将195万元现金用车从上海拉回来,又找人抬至杜“某”鸿办公室分账,然后又将刘多亮的债务还了。这样的过程,一般老百姓,有多大程度令人相信呢?对这样的借款过程,通江县人民法院居然认可! q E$ w& G" t, l' i/ U
二、2014年李福龙在羈押期间供述称借款是150万元,利息是50万元。这和杜“某”鸿和向“某”描述的李福龙实际借了195万元现金,分歧巨大,各说不一。但通江县人民法院居然漠视李福龙的陈述,依然相信李福龙实际就是借了向“某”195万元现金,这真令人费解。
j, f+ U- ]* h; t6 d 三、本案中,银行的资金流向记录能充分证实案件过程。但欣都公司多次提出要求查明银行记录后,再作审理,但法院对欣都公司的申请不予理睬,依然作出支持欣都公司向向“某”承担195万元担保责任的判决。法院的办案人员是否与向“某”、杜“某”鸿等人存在利益交换?1 z2 U" r. _7 J
四、作为一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只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欣都公司也是认可的。实际上,在本案中,欣都公司多次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提出,如果能有合法证据查证李福龙在向“某”处真实借了此款项,欣都公司是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此漠然置之不理。& @8 O$ |+ f6 |9 [
五、法院作出的事实和判决,对欣都公司存在极大的偏见,完全站在了另一方,严重损害了欣都公司的合法权益。欣都公司认为,此次判决系相关公职人员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后形成的一个判决。更有甚者,在此案庭审期间杜“某”鸿、向“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放高利贷,利用职务权利多次公开口出狂言,威胁恐吓欣都公司代理律师,目无法纪,完全不顾及公职人员形象,漠视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各项要求于不顾,目的是骗取欣都公司的钱财,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及“套路贷”。1 J' _' P8 M, g) x3 n$ C4 m
笔者手记:法律是判定是非的准绳,任何违背和超越法律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3 d2 M* q/ M: L( ?! l8 b" y% [6 k
在这起经济纠纷中,对于欣都公司提出的核查请求,法院听之放之,不以为然,明显的站在了原告的一方,忽视了欣都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公然的藐视了法律的尊严,这中间是否存在相关公职人员干预司法公正,存在权钱交易以及腐败等问题,有待相关部门核实调查,法院是运用和执行法律的机关,所作所为代表国家形象和法律尊严,如果在利益的趋势下暗箱操作,违背法律法规,贪赃枉法损害其他人利益,不仅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及法律的制裁,更会丧失人民对法院及工作人员的公信力!
$ i0 C4 d* A/ \5 {: z$ @ 至于后续处理情况,本网站会持续关注!(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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