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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孩子溺亡家长起诉其4名同伴,法律就该纠正这种“巨婴”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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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2024年3月,广东河源和平县五名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相约到某桥下水潭玩耍,10岁的小明(以下人物均为化名)与8岁的小红不慎落水,当时,11岁的小东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但因水深不敢过去拉正在水中挣扎的小明,只能呼喊对方赶紧游回来。岸边9岁的小丽与11岁的小天发现后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之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但小明不幸溺亡。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小明一同玩耍的四名同伴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几名同伴均为未成年人,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在小明溺水时,在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能给其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赋予超过其能力的义务,同时其他同伴采取呼喊、报警等行为,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因此,同伴对小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后,小明的父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失去年幼的孩子无疑是人生最大的痛苦之一,小明父母愤懑和悲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当他们将怒火与索赔要求指向另外4个同样年幼的孩子及其家庭时,这份悲痛便掺杂了令人费解的偏执,这种诉求本身也站不住脚。

这4个孩子最大的11岁,最小的才8岁,本身都还是需要看护和照顾的未成年人。在同伴落水的危急时刻,11岁的小东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岸边的孩子大声呼救并及时报警。他们没有能力独自应对深水中的险情,但是也没有慌乱失措,袖手旁观。这样的反应,对于一群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已经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法律早已明确,民事责任的承担需以过错为前提,苛求一群孩子做出超出其年龄、智力和体能的救援行为,其实是对责任边界的漠视。

若真要追究责任,首先该问的是:为何让五名不满12岁的孩子,在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去危险水域玩耍?暑期本就是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到更严密的看管义务,教育孩子远离危险水域。悲剧发生后,家长不反思自身监护的疏漏,反而将责任转嫁给其他孩子,这种做法不仅有失公允,更可能在孩子们心中埋下恐惧与隔阂的种子。

前几日,有家长因女儿在车内将座椅靠背调得太低,导致年幼的儿子被压死而起诉车企,这一荒唐案例与本案就有类似之处。监护人出事前疏于防范,出事后将自身责任转嫁他人,试图用索赔掩盖监护失职的真相。这种“宽于律己,严于待人”的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巨婴”心态——拒绝面对自身错误,总想为悲剧寻找“替罪羊”。都已经为人父母了,还总是想着推诿和逃避,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更会扭曲孩子们对责任与担当的认知。

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更划清了责任边界。法律不保护“巨婴式”的监护失职,也不会纵容对未成年人的不合理追责。当悲剧发生时,推卸责任或许能带来短暂的心理安慰,却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更无法阻止类似悲剧的重演。

宝贵的生命无法重来,监护重任不可推卸,安全防范不能松懈。从孩子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监护人就必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用行动为孩子筑起防护网。与其在悲剧发生后盲目索赔,不如事前做好防范措施,带孩子去正规游泳场所、教授基本的水上安全知识、确保未成年人玩耍时有成人监护,这些才是预防悲剧的根本之道。

希望这个案例能唤醒更多家长的责任意识,别让“巨婴”心态毁了孩子的未来。毕竟,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而防患于未然永远比“谁闹谁有理”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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