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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梦一项目未批先建 县住建局4项申辩被驳并被罚2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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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因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湖北省云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被罚超过205万元。

1月2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云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1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云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恳请依法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申辩事由包括:1. 主观上不具有违法的故意;2. 住建局并非该责任的承担主体;3. 监管部门后续跟踪缺乏连续性;4. 该项目具有紧迫的公共利益属性,其初衷是防范环境风险,而非破坏环境;5.恳请结合立法精神与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经复核,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驳回上述第1-4项申辩:

1.云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对其他部门审批文件的信赖为由,主张免除自身未依法报批环评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2.云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内部约定,不能转移或免除其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行政责任;

3.云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监管工作缺乏连续性”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实质是将自身违法责任转嫁于监管部门,此主张混淆了行政监管职责与建设单位守法义务的界限,依法不能成立;

4.该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与防范环境风险初衷,更要求项目建设严格遵守环评审批制度。

对于上述第5项申辩,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表示,鉴于云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申报环评手续,并于2025年2月12日取得批复,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修订版)》,决定从轻处罚25%。最终,云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行政处罚2053317元。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强调: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保护不仅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作为行政机关,更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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