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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债2.45亿元移居海外,还声称中国法院无管辖权,两人被跨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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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英国法院同意承认我国南京法院多份判决,移居英国的一对夫妻因欠债2.45亿余元面临受到跨境追索。该案正体现公正开放包容,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 欠巨债移居海外,声称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据了解,今年2月1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一并承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份民商事判决,涉案金额总计超过2.45亿元人民币。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袁某、高某夫妇在经营汉某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曾多次向李某甲、陈某红借款;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又与蒋某、李某乙、宝某合伙企业成立了投资合作关系。后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李某甲、陈某红、蒋某、李某乙、宝某合伙企业先后要求袁某、高某夫妇以及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并向法院提起5起民商事诉讼。秦淮区法院、栖霞区法院分别依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相关规定受理上述纠纷,并针对被告袁某、高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依法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方式进行审理,在充分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依法作出5份判决,判令各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2.45亿余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5名原告得知袁某、高某已移居英国,于是启动跨境追索程序,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生效判决。但袁某、高某辩称二人于2016年夏天正式定居塞浦路斯,且于2017年7月获得了塞浦路斯护照,在诉讼提起时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未收到亦不知晓任何诉讼情况,也没有在任何诉讼程序中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因此中国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英国法院充分认可南京法院公告送达程序正当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普通法,外国法院判决可予执行的标准为:外国法院判决须为终局判决并由英国法认可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且判决金额固定、明确。该5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判决终局性与金额明确均无争议,案件关键点在于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是否因当事人协议约定或因被告居住而具有管辖权。经审查论证,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充分认可南京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程序正当性,认定原告与被告分别在协议中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符合英国普通法中“诉讼提起前,就该诉讼标的同意服从该法院或该国法院的管辖权”的要求。同时,根据被告袁某、高某出入境记录、生活支出、商业活动情况等事实,认定其与南京存在实际居住联系,故5案均符合“诉讼提起时被告身处该外国”的要求。据此,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裁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起生效民商事判决可在英格兰作为普通法上的判决债务对被告袁某、高某予以执行。
为后续我国法院判决在英国的执行奠定判例基础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英国法院的这一裁决,既标志着南京法院在涉外审判与生效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领域取得新进展,也彰显了南京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国际司法领域的肯定与认可。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本次依据普通法原则承认南京法院作出的5份民商事判决,对管辖权与送达程序进行充分论证与认可,为后续我国法院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奠定了判例基础,彰显了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对于增强我国民商事判决跨境承认和执行的可预期性,健全完善我国公民、企业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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