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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上门当日病人死亡,家属起诉索赔130余万元,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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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久病昏迷请保姆照料
没想到上门首日就生变故
是未尽义务
还是职责之外?
病人死亡
家属向保姆与家政平台索赔
金某因脑干出血等疾病长期住院治疗。2024年5月8日,金某出院时仍处于昏迷状态。同月11日,金某家属通过某家政服务平台聘请尹某作为住家保姆,并在线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打扫卫生、照顾老人/病人”。次日,尹某首次上门服务,在为金某进行擦洗和按摩身体后,金某于当天下午死亡。家属认为尹某未尽专业护理义务,平台推荐的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遂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尹某、平台等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2.7万元,并返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平台返还服务费7300元
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案涉家政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仅限于生活照料,不包括医疗诊断、医疗护理等专业医疗行为。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务均属于合同约定的生活照料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操作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该行为与金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已履行对服务人员的资质审核义务,合同中对服务内容和责任限制亦有明确提示,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推荐不当的情形。再者,金某出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已明确告知转运及居家风险,家属亦签署风险自担承诺书,其将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重症患者交由普通家政人员照料,自身负有审慎选择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尹某依约履行了生活照料义务,平台亦已尽到合同义务,故判决平台返还服务费7300元,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厘清责任边界
明确各方义务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互联网+家政”模式下服务纠纷的责任认定规则,对规范行业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具有参考意义。
合同约定是界定服务责任的基础。家政服务合同中的“照顾病人”通常指清洁、喂食、肢体按摩等日常生活协助,不包括生命体征监测、病情评估、急救等需专业资质的医疗行为。除非当事人另行明确约定护理标准或医疗职责,否则不应将专业医护责任施加于普通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平台应尽到充分的提示与审核义务。家政服务平台应在订立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对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责任限制等关键条款进行提示说明,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同时,应加强对服务人员背景、技能证书的审核,确保其宣传信息真实。
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审慎选择服务类型。对于病情危重或需要特殊医疗照护的患者,家属应充分评估风险,优先选择专业护理资源。若选择普通家政服务,应清楚知悉其能力边界,并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避免因服务错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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