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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与女下属婚外情,被其丈夫举报后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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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上司: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赔我43万元!法院判了!公司一课长被举报,与已婚女下属有不正当关系,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其开除,该课长却辩称:我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不算违规!还向公司索赔43万元!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05年8月,向某入职浙江宁波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任操作工,2019年1月起任生产11部机械课课长,月平均工资22876元。孟某系生产11部装配员。

2021年9月27日,孟某的丈夫郑某、郑某姐姐实名向公司举报称,向某与孟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公司核查处理。2021年9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生产11部机械课课长向某,在职期间个人生活作风不检点,已触犯道德底线,影响恶劣。上述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严肃员工纪律,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公司《员工手册》第十四条规定“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第十六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十二)于公司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

2021年10月28日,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32456元。2021年11月11日,孟某在证人证言中承认与向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供了多次打车至向某住处的打车记录。

向某辩称:

①自己与孟某仅为普通朋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②公司《员工手册》的条款适用前提是“公司范围内”,应为公司办公场所或公司经营的范围内,为地域概念。即便孟某承认两人所谓“婚外情”,也没有在公司经营范围内进行,因此该条款不适用。综上,公司系违法解除。公司则认为:

结合孟某的证言与打车记录等,可以认定孟某与向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②《员工手册》规定的“公司范围内”,并非地理位置。

2021年12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向某的仲裁请求。

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员工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企业形象公司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公司解除向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向某在与公司员工李某的通话记录中,承认过与孟某存在婚外情,结合孟某的证人证言、打车记录、举报信等,法院对公司主张的向某与孟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向某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与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企业形象,违背公序良俗,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也依法征求工会意见,故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论你身在哪个行业、何种岗位,都应坚守道德“底线”、职场“红线”、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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