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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商70万包养少女,约定一生做情人不嫁人,还没三月反悔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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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诚信,自古便是立身处世的根本。古人一再强调一诺千金,历史上也流传着许多名士讲诚信的佳话,让人至今仍为之动容。然而到了现代,诚信意识明显不如古人,空口无凭的现象屡见不鲜,光靠口头承诺已无法约束他人,于是契约应运而生。 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常用合同或协议来称呼契约,但凡涉及协议,往往牵扯双方利益,因此签订之后难免出现纠纷。为此,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来裁定这类争议,确保双方的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保护 今天要讲的,是一起男子包养小三并签下协议,最终闹上法庭的案例。那么,这份协议最终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杭州的张先生,是位拥有房产、名车和可观存款的成功人士。他虽已婚且育有一子,家庭生活幸福美满,但性格喜新厌旧,婚姻多年后,对妻子的感情也渐渐平淡。 李女士年轻貌美,性格开朗,来到杭州的目的明确:寻找有钱人包养她,实现衣食无忧的生活。命运的巧合让她与张先生相识——张先生想找一个年轻美貌的情人,而李女士则渴望经济保障。于是,两人的需求完美契合,迅速确定了关系。 但两人各怀心思。张先生不愿离婚,因为一旦离婚,势必影响声誉与事业。李女士则只看重经济保障,对张先生婚姻状态无所谓。于是,双方都保持警惕,互不完全信任。张先生提出签订一份包养协议:他一次性支付李女士70万元,作为交换,李女士需终身作为其情人,不得与他人发生关系。若张先生违约,李女士可无偿拿走70万;若李女士违约,则必须返还全部款项。李女士看过协议后,觉得可行,于是双方签字生效。 签订协议后,两人度过了短暂的甜蜜期。然而,仅仅三个月,情况便出现转折。张先生再次喜新厌旧,迷上了另一位年轻女子,对李女士渐渐冷淡,想要解除关系。而李女士察觉端倪,认为张先生已违约,打算拿走70万与其断绝关系。但张先生拒绝放手,他不愿让血汗钱轻易流失。于是,两人争执不断,最终互相起诉,既是原告也是被告,这类案件在法院极为罕见,但法院仍需依法受理,寻求解决方案。 由于双方签订了协议,法院应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和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民法典》规定,法律保护的协约,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然而,关键在于判断这份包养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七类协议不具合法性: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违法违规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包养违法,但出轨和包养行为违背我国道德观,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这份所谓的包养协议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即便暂且不论协议合法性,张先生在内容上的确存在违约行为。但若法院判李女士胜诉,意味着法律承认这种不道德行为,可能被少部分人误解为盈利手段。最终,法院驳回双方上诉,不再介入,由两人自行协商处理这笔钱,闹剧才告一段落。,法律对出轨行为仍有规定。《婚姻法》中明确,互相忠实为夫妻法定义务,即夫妻应保持忠诚。但该义务属于原则性义务,法律虽有规定,却不强制执行,完全依赖双方自律。出轨、包养行为虽不受法律认可,但其衍生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夫妻双方仍应以忠诚、相敬相爱的态度维持婚姻,遵循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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