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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撞死人用公款赔 公安副局长指示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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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6:3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 羊城晚报(广州)
3 ^, T4 }& ~) z9 u广州市南沙区公务员何健勇开公车撞死了人,事后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4年后才被检方起诉犯交通肇事罪、受贿罪、贪污罪(详见本报2014年9月30日报道《开公车上班撞死人拿公款来赔》,见图)。事件背后果然有猫腻。
3 |4 [" d8 L7 R2 A) m据检方起诉书,在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后,番禺区公安局主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于广辉指使下属对何健勇不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何健勇逃避法律制裁……近日,于广辉被指控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见上图)。, Y2 d3 ~( ^' a
南沙公务员开车撞死人5 l4 p: Q8 O8 @2 g5 N- m
2010年8月19日,番禺区番禺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何健勇时任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任黄阁镇一镇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G) h4 H( `" {9 i/ Z8 p& D' k据何健勇案的起诉材料,2010年8月19日,何健勇驾驶车牌号为粤AQ9268的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将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当场死亡。随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健勇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施工的公司则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 @8 b) ?/ P% ~5 ]' l8 d8 z  r" `事发后,何健勇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8 s  @5 Q" v$ a% R然而,按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健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时距交通肇事事发已两年左右。9 P. i( J' J; K# m4 f* Y
据案卷材料,在这两年里,何健勇不仅未被拘留,而且还升了官——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
. t- F/ Q% [. Y5 `: f8 Z副局长指使下属不立案
  ^" ?) b) ^! Q( d& H后来查明,何健勇事发后未被立案、未被拘留,与时任番禺区公安局副局长于广辉涉嫌滥用职权有关。% o2 Q$ x7 {, h: _: e, X; [
据广州市检察院起诉称,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于广辉在任番禺区公安局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期间,滥用职权,指使本局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在办理何健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不依法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何健勇逃避法律制裁,致使被害人家属不服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方认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于广辉的刑事责任。' t/ D: e9 S  p& s+ e
检方在举证阶段出示的信访材料显示,死者袁某某的家属在2012年9月向番禺区委政法委反映何健勇案存在违规办理情况,后来这些信访材料转交到番禺区公安局。信访材料主要反映了“何健勇开公家的车”、“何健勇案发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后还升官做了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三大问题。, [( `+ `+ I- l. c" S; E
南沙区检察院反渎局接到反映番禺交警大队对何健勇交通肇事案拖延办案的举报线索后,进行了初查。2014年7月1日,广州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由南沙区检察院管辖。同年8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监察部门将于广辉移交到南沙区检察院调查,次日,南沙区检察院对于广辉立案侦查。今年1月,南沙区检察院将案件转至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r1 G- w" s& y* V8 n8 x
受审称受到区领导干预
, Y- i( a* L* o; w: O5 N- ?3 _4 e近日,在法庭受审时,59岁的于广辉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他辩解说:“我2011年7月就签发了‘同意立案’,2012年8月左右我通知交警大队对何健勇进行刑事拘留。”
- f! ^! x& i. P7 h' P. N接受法庭讯问时,于广辉表示,自己于2011年12月知晓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当时,番禺区的一位领导(简称“某领导”)找到他,叫他关注一下该案。随后,他向交警队长了解到何健勇负事故主要责任后,便打电话给某领导汇报,某领导提出不要马上送案到检察院处理,“等一等”。于是,“我当时就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说,这是某领导的关系,把案件停一下”。
" @/ Q' X6 k) W" f3 k于广辉在法庭上坦言,按正常做法,交通肇事事发后,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天就可以立案。" K! ^# J( ?" S5 u- ?& g7 i
对于公诉人“何健勇案为何久久未被立案”的问题,于广辉的回答是:“主要是某领导一直在拖。”但他承认,办案责任在事故中队,自己也拖延了办案时间,也应负领导责任。9 w$ U2 m' [2 h1 y
于广辉还说,他后来要求事故中队对何健勇立案、拘留,某领导一天晚上打电话给他,很不高兴,说没经过其同意就抓人。“我说没办法,那么长时间我要是不处理,我就要被处理。他当时讲了很不高兴的话……”
& ^$ Z; F0 n/ |不过,某领导在证言中则说,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后,黄阁镇领导打电话给他,要求向交警大队打个招呼,对何健勇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何健勇还送了一个信封给他,但他退掉了。后来他打电话给于广辉,说要“依法处理这个案件”。
2 V3 N: q+ G5 r“某领导说要我依法办案,可又做了那么多事情,我又不认识何健勇,所以说某领导也很不老实。”对于某领导的这段证言,于广辉予以反驳说。
8 d- [+ U  Z# S# R) s目前,法庭没有对于广辉案作出判决。' W/ W# t0 n1 C8 m
庭审实录+ p( G! F9 l$ \0 ]7 O! V
于广辉:受到干预才这样做
  K" D1 `. y3 j; h法官:这个案件是把人抓了,做好材料,让你审批,你接到某领导电话,让你拖一拖?
# O% U4 `& D& }& k1 W于广辉:是。
  y0 `8 p: P1 w5 k% e+ ~4 Q法官:你拖一拖期间做了什么?为什么人都带到公安局了,后来又放了?
- _' E) y  e. k9 |2 Q: k8 u于广辉:当时某领导说给他几天时间,让他去处理这件事。我就让下属暂停执行——就是先把人放回去。
/ \. K, v; r: ~! l法官:你们可以允许这样做吗?* d4 {/ r3 d; g+ T
于广辉:他还没有办手续嘛——就是把人带回公安局的手续还没办。$ U, u+ _1 g+ b2 Q9 z+ E
法官:那暂停不处理这个做法对不对?平时正常案件会不会这样做?
6 e4 m+ x8 f# j" v/ s0 E* V于广辉:不会。
$ G& _; V2 o1 k, R/ q法官:那这是不是违反了相关规定?
7 z1 m+ A" V5 T  X3 s7 O于广辉:何健勇在没有办手续前放了,这样不是很大问题。4 f& _+ K& c# s$ ]4 O" c1 b, a
法官:但是这个案件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啊,这样处理合适吗?7 v" S: X, B7 V, T2 b
于广辉:(沉默)受到干预才这样做啊。
2 N& @# M3 l% ?7 H: ]法官:那就是你承认这样做也是不对的。那后来这个案子什么时候立案的?
6 k- n8 u8 I1 ^& s于广辉:我接手后拖了半年时间。
! S9 _3 K& V: U法官:何健勇什么时候被刑拘?
. m! |2 b5 U# E' _于广辉:2012年8月左右。! P! [( ?, q- P3 c3 A6 `
法官:离事故发生已经两年,你觉得合理吗?  F3 }9 V+ [8 c+ I
于广辉:不正常,违反了办案程序。; j; P, H( M( W6 z4 l2 k' z
法官:违反办案程序有什么后果,算不算违法?; A2 H- x1 z9 l4 M. D7 E$ T
于广辉:(沉默)+ \$ Z. M! G* s
法官:你的领导要求你不处理,你就不处理。你觉得这样违法吗?
- Y( r/ C( g1 |* Z/ T于广辉:我就是拖延时间。9 s" ]0 a: j+ ^+ ~, L
法官:拖延时间合不合法?
9 a- R& l, m( R  B: k! R于广辉:(沉默)
' T9 Q  T+ [+ J法官:你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是吗?
- C/ R1 l' J0 Y于广辉:不合法。. ~, Q$ s! P8 ?+ d

$ ]$ L7 U2 L6 }( x何健勇一审被判刑两年
( H9 i% ~5 ^6 K1 ]# k% V记者从法庭上获悉,何健勇2014年7月被移送起诉后,今年2月,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健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 @) [: j0 g" P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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