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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政法委监督对象:高坪公安局 检察院违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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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10:3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龙门菜市场郭、兰二家卖菜纠纷从6月17日发生至今5个多月,双方做了大量警方该做的证据收集(现场勘查寻找证人)工作。与其坚持坚韧成对照的,则是高坪警方,检方在“你急我不急,反正把郭某关在监狱”。无视法律对侦查中,羁押嫌疑人最长期限二个月的规定,懈怠姿态对待该案。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有主动搜集线索、追查事实真相的职责,双方只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无主动提供证人搜集线索证据的义务。要求双方提供证人、线索后再开展工作,无疑是逃避自身责任的表现。高坪警方,检方理应尽责,而不应该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超限羁押、消极作为之虞。2 b9 H4 w: M1 C

( y* B: q3 u& @( T遗憾的是,政法委这个专职执法司法的监督部门,至今未对高坪警方、检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措施;对警方,检方有关人员的推诿塞责、怠政失职进行调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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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也是检验依法治国成色的“试金石”,虽说该卖菜纠纷被警方、检方无知搞成刑事案件;也不应该久拖不结案,也应在有法必依的法治姿态下得以解决。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身也有赖于执法司法人员的恪尽职守。只有使南充老百姓,纠纷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现实,而非奢望。法治语境下,绝不该有“超限羁押无罪农民”式悲情。6 f- d1 I* h5 @) g! B( @

+ [$ W0 I( {$ ]3 w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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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9 t3 x8 [8 P0 x! c' T, T3 W5 z  d2 q

# ?& O3 d6 ]. T特殊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8 _. f/ z6 g0 ?; w, ]7 P# e

9 U7 K, d2 E% [$ [7 A另算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Z% g! H" {3 w( U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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