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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调解法》第3条第一款“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本人和攀枝花学院所签《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而是显失公平,偏袒攀枝花学院。《协议书》一共七条,其中六条都是针对本人的。原来还有什么我违约要赔偿四倍利息,承担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等苛刻且违法的条款,经我极力反对后才勉强删去。1 ^: S7 ~' P' `
五、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我举报攀枝花学院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正义之举,也是维护全校广大教师权利的公益行为。《调解协议书》第四条:“某某郑重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再向攀枝花学院提出其它任何经济、法律诉求,不再做出损害攀枝花学院声誉的行为。”第五条:“某某承诺,对本次双方所有的交流、协商和方案讨论、本调解协议内容负有永久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意第三方。”这实质就是威胁本人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举报攀枝花学院领导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得在网络和报刊曝光,校方可以继续坑蒙拐骗、敲诈勒索,我也不能再追究他们的撬锁入室、盗窃财物等罪行。 1 A. @$ J0 r4 \9 T/ c 7 w2 T; S4 P. R) P1 u